從防疫工具到生命夥伴:推動《貓狗條例》邁向動物福利新紀元

政策報告:二零零八年十二月

Animal Policy Research Department

The Hong Kong Foundation of the Prevention of Animal Abuse (APRD, HKFP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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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防止虐待動物基金會

動物政策研究部


在香港的法律典籍中,有一部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卻又理念陳舊的法例——
《貓狗條例》(第 167 章)。這部法例的歷史淵源,可追溯至 1893 年殖民地時期為控制狂犬病(俗稱「瘋狗症」)而訂立的《狗隻條例草案》。其立法原意,深深烙印著一個多世紀前「公共衛生危機管理」的思維,核心目標在於將犬隻視為潛在的疾病傳播源進行管制,以保障人類社會安全。然而,時移世易,超過一個世紀後的今天,香港早已撲滅狂犬病,社會對待動物的觀念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貓狗更多地被視為家庭伴侶與情感寄託。這部以「管制」與「防害」為核心的舊法,其條文精神已嚴重脫節於現代社會對「動物福利」與「尊重生命」的普遍價值。香港防止虐待動物基金會研究部認為,對《貓狗條例》進行一次徹底的現代化轉型,將其從一部「公共衛生管理法」重塑為「動物福利保障法」,是優化本港動物福利政策至關重要且迫在眉睫的一步。

一、歷史溯源與當代困境:一部不合時宜的「管制」法典

要理解改革的必要性,必須審視該條例的根源。1893 年的立法背景,是基於狂犬病對公共生命的嚴重威脅。因此,條例的設計從一開始就充滿了防範與控制的色彩,其關注點在於犬隻的「危險性」而非其「福利」。儘管歷經修訂,例如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將貓隻納入規管範圍,並在後來加入禁止食用貓狗的條
文,但其根本的立法哲學並未動搖。條例中大量關於領牌、牽引、捕捉流浪動

物、處置無人認領動物等規定,背後的邏輯仍是將貓狗作為需要嚴加管束的
「物件」或「潛在麻煩」,以服務人類社區的衛生與秩序為最高準則。

這種過時的理念,在當前面臨多重困境。首先,它與社會情感嚴重脫節。對於數以十萬計的飼主而言,貓狗是家庭成員,但法律仍將其視同需要登記管理的動產,完全無視其人際關係與情感價值。其次,它無法有效回應現代動物福利挑戰。條例對飼主的責任規定模糊且薄弱,側重於「不要讓狗隻滋擾他人」,而非「應如何積極保障動物福利」。對於繁殖買賣貓狗可能衍生的遺傳病、過度繁殖等福利問題,條例幾乎沒有規管。再者,其對流浪動物的處理方式,仍然側重於「捕捉」與「處置」,缺乏對「絕育放回」等人道數量管理方法的明確法律授權與支持,導致政策在道德與成效間徘徊不前。

二、核心轉型:從「消極管制」到「積極保障」的範式革命

《貓狗條例》的現代化,並非細枝末節的修補,而是一場立法範式的根本性革命。其核心目標,是將法律的重心從「管理動物以服務人」 ,徹底轉向「規範人的行為以保障動物」。這意味著,法律的角色不再是站在人類對立面去限制動
物,而是站在動物一邊,去約束和引導飼主及社會的責任。

具體而言,這種轉型體現在三個層面:

  • 責任主體的轉變:法律的主要規管對象,應從「貓狗」本身,明確轉向其「負責人」(飼主、繁殖者、售賣者、暫託者等)。他們必須被賦予法定的「謹慎責任」,即積極採取合理措施,確保動物享有國際認可的「五大自由」——免於饑渴、不適、痛苦傷害與疾病,並能表達正常行為及免於恐懼。
  • 立法目的的昇華:法律的最高目的,應從「防止滋擾、控制疾病」,提升為「促進動物福利、鞏固人與動物和諧關係」。這要求條文不僅禁止虐待,更要積極規定如何提供適當的飼養環境、社交機會、醫療護理及行為訓練。
  • 管理策略的更新:對貓狗群體(尤其是流浪動物)的公共管理策略,應從單純的「移除」,轉向以「絕育、疫苗接種、教育領養」為核心的綜合性、人道

主義種群管理。法律應為這些符合動物福利的科學方法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據和資源支持。

三、政策改革建議:構建以福利為本的新時代《貓狗例》

》為實現上述轉型,我們提出以下具體的修法與政策建議:
第一,確立「飼主謹慎責任」為法律基石。在條例中引入專章,明文規定所有
貓狗負責人負有法定責任,必須根據動物的品種、年齡、健康狀況及需求,提供「適當的飲食與清水」、「充足的活動空間與適當的棲息環境」、「必要的醫療護理」、「表達正常行為的機會」以及「免於恐懼與困擾的對待」。違反此核心責任,即屬違法,與是否構成「殘酷對待」脫鉤。

第二,全面改革繁殖與銷售規管制度。設立強制性的「貓狗繁殖者及售賣者發牌制度」。領牌者必須符合嚴格的設施、知識及動物福利標準,包括對種用動物
繁殖頻率的限制、幼畜社會化訓練的要求、遺傳病篩查以及完整的銷售記錄溯源。徹底取締無牌及後院繁殖,從源頭上減少因過度繁殖和遺傳缺陷導致的動物苦難與遺棄問題。

第三,將人道社區管理策略合法化與制度化。在條例中明確授權及規範「捕
捉、絕育、疫苗接種、放回(或領養)」為管理流浪貓狗群體的首選方法。政府應設立專項基金,支持合資格的動物福利團體與社區合作,在特定區域推行 TNR 計劃,並建立「社區動物護理員」登記制度,將負責任的社區照顧行為納入規範化管理。

第四,強化執法、教育與配套措施。賦予執法人員更大的權力,對懷疑未能履行謹慎責任的處所進行巡查。同時,將「飼主責任教育」課程與犬隻牌照續期
掛鉤,並大力推動「領養代替購買」的公眾宣傳。設立全港性的貓狗資料庫,

將絕育、疫苗接種、轉讓等資料電子化並與牌照關聯,提升管理效率與透明度。

結語:以法律革新引領社會文明進步

《貓狗條例》的現代化轉型,不僅是一項法律技術工作,更是一場深刻的社會文明工程。它考驗著香港能否超越一個世紀前的殖民管治思維,能否將對生命的尊重與關愛,真正融入城市治理的法治框架之中。將貓狗從被管制的「它」,轉變為被保障的「牠」,這一步至關重要。我們呼籲特區政府、立法會及社會各界,把握歷史機遇,以勇氣與遠見啟動這項重要的法律改革。讓未來的《貓狗條例》,不再是一部關於恐懼與控制的歷史遺物,而是一部彰顯仁愛、責任與科學精神的,屬於新時代香港的動物福利憲章。唯有如此,我們才能建設一個真正與所有生命和諧共處的文明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