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跨越邊界的生命:構建跨境動物福利保護網的迫切呼籲

政策報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一輛密閉的貨車駛過口岸,車廂內擁擠的籠中,幼犬的哀鳴被引擎聲淹沒;一隻被標記為觀賞用途的珍奇鳥類,在漫長空運後抵達時已奄奄一息。這些場景,是香港作為國際動物貿易與流動樞紐之下,鮮為人知的陰暗面。 隨著跨境交通日益便捷,伴侶動物(如貓、狗)與觀賞動物(如鳥類、爬蟲類)的國際與區域流動越發頻繁。這背後既有合法的商業貿易、個人攜寵移居,也可能隱藏著非法走私與不負責任的轉讓。然而,動物在跨越邊界的旅程中,其福利保障往往出現管轄真空——運輸條件惡劣、檢疫程序只重疫病不重福利、目的地監管缺失等問題層出不窮。 香港作為連通內地與國際的重要節點,其現有政策對靜態動物的保護已顯不足,對於動態跨境流動動物的福利保障,更是缺乏針對性的法律與協調機制。2016 年,是時候正視並系統研究這一課題,為這些沉默的跨境旅行者編織一張有效的保護網。 跨境流動的隱性風險:超越疫病管控的福利危機 目前,社會與政府對動物跨境流動的關注,主要集中於疫病防控與生物安全,這固然重要,但動物的動物福利卻常被忽視。 對於伴侶動物,不人道的運輸方式是首要威脅。商業繁殖場為降低成本,可能將幼犬幼貓在極不適合的環境中長途運輸,導致脫水、中暑、壓力和傳染病爆發。個人通過非正規渠道攜帶寵物出入境,也可能因不熟悉規定而讓動物承受不必要 的風險。此外,動物被當作禮物或商品頻繁跨境贈送、買賣,其長期福利和適應性無人問津。 觀賞動物的處境更為嚴峻。為滿足獵奇市場,野生個體可能被非法捕獵、走私,在運輸過程中死亡率極高。即使合法進口,漫長的供應鏈中也缺乏對其特殊習性(如溫度、濕度、壓力敏感度)的照顧標準。當這些動物抵達香港的寵物店或飼養者手中時,其背後可能已是一段充滿苦難的旅程。 法律與協調的雙重缺口:落後於時代的監管框架 香港現有的動物福利保障體系,對於跨境情形的應對存在明顯短板。 首先,法律著眼於結果而非過程。核心法律《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主要懲罰發生在香港境內的殘酷行為。對於動物在入境前或運輸過程中遭受的痛苦,只要虐待行為並非在香港司法管轄區內發生,執法便極為困難。法律未能有效規管進口商或運輸商在全程中的責任。 其次,部門協調機制缺位。動物的跨境流動涉及漁農自然護理署(管福利與檢疫)、海關(管走私)、運輸署、甚至警方。目前各部門職權分明,但缺乏一個以動物福利為核心的常設協調機制。這導致監管碎片化,僅有在發生嚴重虐待或走私案件時

從溫馨表象到福利隱憂:論香港新興寵物主題商業場所的監管真空

政策報告:二零一六年九月

走進一家裝潢雅緻的寵物咖啡館,顧客們正開心地抱著貓咪拍照、餵食;轉角另一間店舖裡,年輕人付費與一群品種幼犬互動玩耍。這類以動物為賣點的寵物主題商業場所正在 2016 年的香港悄然興起,成為都市消費的新熱點。它們打著治癒、互動的旗號,營造出人與動物和諧共處的溫馨表象。 然而,在這表象之下,一個嚴肅的問題亟待社會正視:在這些商業運作模式 中,作為核心商品和員工的動物,其福利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現行的法律框架,是否能有效監管這些新興業態,防止動物在商業利益驅動下遭受剝削與傷害? 一、新興模式:商業浪潮下的動物福利盲區 2016 年前後,香港出現了幾種典型的寵物主題商業模式: 這些模式的共同點是將動物置於持續的商業展示與高強度互動中。對於動物而言,這可能導致一系列福利風險: 二、法律真空:過時的條例與失位的監管 問題的核心在於,香港現有的動物福利監管體系,完全跟不上商業模式的創新速度。 目前,規管此類場所最相關的法例是《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規例》。然 而,該條例的立法初衷主要是保障公共衞生,防止動物帶來的滋擾和疾病風險,而非從動物本身的福利出發進行規範。它對於傳統寵物店或食肆的環境衞生有要求,但對動物在商業場所中應享有的基本福利標準——如每日最長工作時間、必需的自由活動與獨處空間、環境豐容措施、獸醫護理頻率等——完全沒有規定。 這意味著,從法律角度看,只要場所沒有明顯的衞生問題或動物沒有表現出即刻、嚴重的傷病,執法部門便難以介入。動物的精神福利和長期壓力在法律上是隱形且不受保護的。這種監管的滯後與空白,使得動物在這些新興商業模式中的處境處於灰色地帶,其福利完全依賴經營者的自覺,風險極高。 三、構建監管框架:為商業設定動物福利底線 面對這一新興挑戰,我們不能因噎廢食,簡單地要求禁止所有相關商業活動。更建設性的路徑是:主動建立清晰的監管框架,為行業設定不可逾越的動物福利底線,引導其向人道、可持續的方向發展。我們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第一,修訂法例,明確將動物展示與互動商業活動納入規管範圍。建議政府儘快研究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或制定專項附屬法例,將任何以營利為目的、讓動物長期處於商業展示或與公眾互動環境中的場所,定義為新的受規管類別。這是所有監管措施得以實施的法律基礎。 第二,設立專門的動物展示場所牌照制度。如同食肆需要食物牌照,此類場所必須申領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發出的專

從數據到對話:評估香港 TNR 先導計劃的中期關鍵課題

政策報告:二零一六年六月

在長洲的榕樹頭下,一隻耳朵帶有剪角標記的唐狗安靜地躺著,享受著社區居民的友善對待;同一時間,元朗大棠某村落的居民卻正因幾隻流浪狗的夜吠,準備向有關部門作出投訴。這兩個場景,展現了香港漁農自然護理署於 2015 年 1 月在長洲及元朗大棠啟動的「流浪狗『捕捉、絕育、放回』試驗計劃」,在推行約一年後可能面臨的複雜現實。這項為期三年的先導計劃,旨在以科學和人道的方式評估 TNR 模式對控制特定區域流浪狗數量及減少社區投訴的成效。來到 2016 年,計劃步入中期,不僅是檢視初期數據的時刻,更是反思其成敗關鍵——社區溝通與參與——的黃金窗口。 這項試驗計劃的推出,是香港流浪動物管理政策的一個重要嘗試。其背景是社會各界長期以來對傳統「捕捉-人道處理」模式的反思,以及對更人道管理方法的呼籲。 計劃由漁護署協助兩個動物福利機構在選定的試驗地點推行,目標非常明確:科學評估 TNR 能否有效減少流浪狗數目及其引發的相關投訴。 根據早期資訊,計劃的成效衡量標準不僅是流浪狗數量的變化,還包括居民投訴情況以及其他要素(如狗隻健康狀況)。值得注意的是,為了使試驗得以進行,計劃統籌者及在試驗地點工作的照顧者,獲得了《狂犬病條例》及《貓狗條例》相關條文的豁免,這本身就凸顯了現行法例與此類新管理方法之間的潛在矛盾。 截至 2016 年中期的初步觀察顯示,計劃的實踐充滿挑戰。TNR 的成功與否,關鍵在於能否在特定區域內持續為高比例的犬隻絕育,以中斷繁殖週期。然而,在非封閉的社區環境中,如何有效管理犬隻流動、確保絕育覆蓋率,並協調不同持份者的期望,成為計劃能否達到中期目標的關鍵。 先導計劃在中期階段暴露出的挑戰是多維度的,主要集中在法律相容性、社區溝通和評估方法上。 首先,最大的制度性障礙在於法律框架的兼容性。TNR 計劃要求將已絕育、接種疫苗的犬隻放回社區生活,這與《狂犬病條例》及《貓狗條例》中旨在嚴格管制犬隻、防止疾病傳播及滋擾的部分條文精神存在直接衝突。這種根本性的矛盾,不僅在計劃初期需要通過特別豁免來解決,更預示著未來若要廣泛推行 TNR,必然需要對現行法例進行檢討與修訂。 其次,社區共識的建立是計劃成敗的社會基礎。TNR 並非一個單純的技術操作,它深刻影響社區環境。計劃的成功極度依賴於社區居民、商戶、地區領袖及前線餵飼者(義工護理員)的理解、接納與積極參與。漁護署在試驗點曾召開公眾諮詢會並進

民意已聚,破障何時?——論《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修法的契機與挑戰

政策報告:二零一六年三月

一頭瘦骨嶙峋的唐狗被鐵鏈鎖在停車場角落,身旁食水全無,此景被市民拍下並在網絡廣傳,引發公憤。然而,當執法人員到場,卻可能因證據與意圖難以認定,最終只能對飼主作出「勸喻」。 這類令人痛心又無力的場景,是香港動物保護法律困局的日常寫照。制定於 1935 年、2006 年有過修訂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其核心仍停留在懲罰極端「殘酷行為」的思維,對於更普遍的疏忽照顧、心理虐待或長期福利剝 奪,往往束手無策。 2016 年的香港,社會要求全面檢討並大幅修訂這部陳舊法律的呼聲,已從動物福利團體的專業倡議,演變為一場跨階層、跨背景的強大公民訴求。一場由下而上的修法運動已然成形,但其前方橫亙著的立法程序與政治現實障礙,仍需被清晰地看見與克服。 修法呼聲在 2016 年達到新高,並非偶然,而是多重社會力量匯聚的必然結果。 首先,公眾意識的覺醒與飼養文化的轉變是根本動力。隨著飼養伴侶動物家庭 增多,動物在許多市民心中已是家庭成員。社會對動物福利的理解,早已超越 「不挨打」的底線,而提升至要求保障其獲得適當飲食、環境、醫療及表達天性的權利。現行法律與這種進步的社會價值觀產生了嚴重斷層。 其次,連串駭人聽聞的虐待案件經媒體與網絡放大,持續刺激著公眾神經。每當發生殘酷案件,而施害者僅被判處象徵性罰款或社會服務令時,社會的挫敗 感與憤怒便加劇一分。法律阻嚇力不足,被普遍視為縱容犯罪。正如香港愛護動物協會等團體長期指出,現行法例在保護動物免受痛苦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再者,一個多元的倡議聯盟已經形成。這個聯盟不僅包括傳統的動物福利組 織,更吸納了法律界人士、學者、獸醫、教師、藝人以及成千上萬的普通市 民。他們透過聯署、街站、藝術創作、社交媒體動員等多種方式,將修法訴求滲透至社會各個角落,形成了難以忽視的輿論壓力。 強大的社會共識背後,是對法律範式轉移的清晰期待。民意並非簡單要求「加重刑罰」,而是追求一部能與時俱進的「動物福利法」。 其首要與核心訴求,是引入「謹慎責任」。公眾要求法律明確規定,任何對動物負有責任的人(飼主、繁殖者、售賣者等),必須積極採取合理措施保障動物的 福利,包括提供適當飲食、環境、醫療及照顧。這將把法律重心從事後懲罰,扭轉為事前預防與積極保障。 其次,是大幅提高罰則,並引入具阻嚇力的附加刑罰。社會普遍認為,最高監禁 3 年及罰款 20 萬元的現行刑罰,與虐待行為的嚴重性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