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頭豬在擁擠的鐵籠中經歷數小時顛簸,從新界的養殖場被運往市區的屠房時,牠所承受的恐懼與痛苦,在現行法例下,幾乎是一段被默許的殘酷旅程。
香港每日有超過三千頭食用動物被送往屠房屠宰,牠們生命最後階段的運輸過程,卻隱藏在公眾視線之外。香港愛護動物協會自 1903 年成立之初,目標便是防止動物在運輸和屠宰過程中受到不人道對待,這顯示問題由來已久。
時至今日,香港在食用動物及實驗動物運輸福利的具體規管上,仍存在巨大的立法與標準空白。
- 動物運輸福利現狀:被忽視的生命旅程
在香港,食用動物的運輸是一項龐大而沉默的日常作業。僅上水及荃灣兩間持牌屠房,每日便處理約三千頭豬、牛、羊的屠宰。這些動物生命的最後一段旅程,充滿壓力與不適。
根據現行做法,豬、牛、羊隻在運抵屠房後,理論上會在存放欄內休息,牛隻 更被規定於屠宰前一日送往待宰欄。然而,有關運輸過程本身的具體規範,例如運輸工具的標準、裝載密度、途中休息、飲水供應及應對極端天氣的保護措施等,並無具法律約束力的詳細條文。
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早已將動物福利列為其三大核心工作領域之一,並制定了相關的國際標準。該組織明確指出,良好的動物福利狀態包括動物免於疼痛、恐懼和悲痛,並需要透過人道操作和人道屠宰來實現。
- 國際標準與本地落差:五大自由的遙遠距離
國際社會普遍採用的動物福利基準是「五大自由」,這一概念於 1979 年由英國農場動物福利委員會確立。它明確列出動物應享有的基本自由:免於飢渴、免於不適、免於痛苦、傷害和疾病,能夠表達天性行為,以及免於恐懼和苦惱。
將這五項自由對照香港食用動物的運輸現實,落差顯而易見。狹小擁擠的運輸空間可能剝奪動物表達天性的自由;長時間運輸缺乏飲水與飼料,影響其免於飢渴的自由;粗暴裝卸及不當運輸工具則直接導致恐懼與不適。
實驗動物的運輸同樣面臨嚴峻挑戰。這些用於科研的動物,在往返繁殖設施、實驗室及檢疫場所的過程中,其福利同樣缺乏專項法規保障。運輸過程中的震動、噪音、溫度變化及社交隔離,都會對其生理和心理造成嚴重壓力,甚至可能影響科學實驗結果的穩定性。
- 法律框架的漏洞:過時條例與執法困境
香港目前保障動物福利的核心法例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 169 章)。該條例將導致動物承受「不必要痛苦」的行為定性為殘酷對待,其中明確包括「運載或運載動物時所採用的方式會令動物承受不必要痛苦」的情形。
然而,這一條文過於籠統。何謂「不必要」?何種運輸方式才構成違法?條例並未提供客觀、可操作的定義或標準。這導致執法部門難以就未達極端殘酷程度的普遍性運輸不當行為進行檢控,法例的阻嚇力與指導性嚴重不足。
相比之下,英國的動物福利立法與執法體系更為先進。英國防止虐待動物協會(RSPCA)的動物保護檢查員有權執行法律,其工作範圍明確包括監察經濟動物(食用動物)的運輸及屠宰方式是否合乎人道。這種授權專門機構進行主動監督和執法的模式,值得香港借鑑。
- 從缺口到改革:構建人道運輸的具體路線圖
要切實改善動物運輸福利,香港必須採取一系列具體而有力的改革措施。首 先,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應緊急制定並推行《食用及實驗動物運輸操作守則》。
該守則須以 OIE 國際標準及「五大自由」為基礎,詳細規定各類動物的最大運輸時間、裝載密度、車輛設計、溫濕度控制、飼料飲水供應頻率及裝卸方法。雖然初始階段可作為指引,但應明確目標是將其提升為具有法律強制力的規 例。
其次,必須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增補專門針對運輸過程中疏忽或不人道對待動物的具體罰則。現時殘酷對待動物的最高罰則為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三年,但針對常見的運輸疏忽行為,應設立更具針對性的分級罰則,以增加阻嚇力。
最後,應加強對運輸從業人員的強制性培訓與監管。所有涉及活體動物運輸的司機及操作人員,必須完成基礎動物福利及人道處理課程。同時,漁護署應增設專職的動物福利督察職位,賦予其權力在運輸樞紐、屠房及邊境口岸進行隨 機抽查,確保標準得以落實。
當牛隻在屠房被栓上腳鍊掛起,當實驗鼠在黑暗的箱子裡顛簸,牠們的沉默並非沒有痛苦。
香港的文明程度,取決於社會如何對待這些最為沉默無聲的生命。從立法、執法到公眾監督,一場關乎良知與文明的改革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