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擱置,動物何辜?——直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修例停滯之痛

政策報告:二零二三年三月

Animal Policy Research Department

The Hong Kong Foundation of the Prevention of Animal Abuse (APRD, HKFP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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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防止虐待動物基金會

動物政策研究部


一隻被發現時已奄奄一息的唐狗,頸部被尼龍繩深深勒入血肉。儘管證據確 鑿,施虐者最終僅被判處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這是 2023 年香港眾多虐待動物案件中,又一宗令公眾憤慨卻又無可奈何的判決。

根據香港防止虐待動物協會(SPCA)數據,2023 年接獲的虐待動物舉報數字飆升至 441 宗,創下近年新高。然而,與此嚴峻形勢形成刺眼對比的,是自 2019 年展開公眾諮詢後便陷入長期停滯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 169 章)修訂工作。

政府雖多次表示正進行「法例修訂的籌備工作」,但具體立法時間表遙遙無 期。與此同時,法庭在 2023 年處理的相關案件中,成功檢控率低,判罰多以緩刑、社會服務令或遠低於法定最高額的罰款為主。現行法例的最高刑罰(監禁 3 年、罰款 20 萬港元)在司法實踐中形同虛設,阻嚇力嚴重不足的現實,讓虐待動物者心存僥倖,讓關愛動物者心寒。

  • 法例陳舊:一部跟不上時代的動物保護法

    香港現行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主體框架源自 1935 年,雖在 2006 年有過修訂,但其核心仍停留在「防止極端殘酷行為」的底線思維。這部年近九十高壽的法律,在當今社會已顯得格格不入。

    最大的缺陷在於其「被動懲罰」與「事後追責」的落後邏輯。法律只能在動物已經遭受不可逆轉的傷害後才介入,無法要求飼養者在事前履行積極的動物福利責任。對於疏忽照顧、長期禁錮、心理虐待等不構成「直接殘酷」但嚴重影響動物福利的行為,現行條例往往無能為力。

    舉證門檻極高是執法的另一大障礙。檢控方必須證明施虐者有「故意施加不必要痛苦」的主觀意圖,這在許多案件中難以確立,導致大量案件因證據不足而無法進入司法程序。法律的保護網因此千瘡百孔。

    更令人憂慮的是,條例對「動物」的定義和保護範圍已顯狹窄,未能充分涵蓋所有脊椎動物或反映現代動物倫理認知。這部陳舊的法律,如同一位步履蹣跚的老人,已無力守護今日香港的動物。
  • 修例之困:2019 年公眾諮詢後的「龜速」進程

    2019 年,漁農自然護理署就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展開公眾諮詢,社會反應熱烈,壓倒性支持大幅改革。公眾對引入「謹慎責任」(Duty of Care)、提高罰則、擴大保護範圍等核心建議表達了強烈訴求。

    然而,四年過去,修例進程近乎停滯。政府回應查詢時,重複使用「正積極進行法例修訂的籌備工作」等措辭,但何時能將修訂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始終沒有明確時間表。這種「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的狀態,消耗著公眾的期待與信任。

    修例擱淺的背後,是複雜的利益博弈與行政惰性。引入「謹慎責任」意味著對飼主、相關行業(如寵物繁殖、買賣、寄養)設定更高的法定義務,勢必遇到阻力。此外,部門間權責協調、執法資源配置等實務問題,也成為拖延的藉 口。

    但社會的進步不會等待。2023 年,虐待動物舉報數字再創新高,顯示問題日益嚴峻。每一宗舉報背後,都可能是一個正在受苦的生命。修例的每一次拖延,都是以動物的痛苦為代價。
  • 執法與司法困境:輕判文化與阻嚇力失效

    即使成功將施虐者繩之於法,香港司法系統對虐待動物罪行的處理,也屢遭詬病。

    2023 年,儘管有 441 宗舉報,但最終成功檢控的案件寥寥無數。許多案件因證據問題或檢控門檻過高而放棄起訴。即使進入審判程序,判罰之輕往往令人愕然。社會服務令、緩刑、數千元的罰款,是常見的判決結果。這些判罰與動物所承受的巨大痛苦,完全不成比例。

    現行法例的最高刑罰(監禁 3 年、罰款 20 萬港元)在司法實踐中極少應用,形同虛設。這種「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的處理方式,向社會傳遞了錯誤信號:虐待動物的成本很低。阻嚇力的全面失效,變相縱容了潛在的施虐者。

    此外,不同法官對同類案件的判罰尺度差異巨大,也損害了司法公正。缺乏量刑指引,導致判罰結果充滿不確定性,既無法有效懲戒罪犯,也無法滿足公眾對正義的期待。
  • 國際視野:動物福利立法的全球趨勢

    當香港在修法路上蹉跎時,全球動物福利立法正快速向前邁進。

    英國在 2006 年通過的《動物福利法》樹立了典範。該法不僅引入了「謹慎責任」,要求飼養者必須確保動物享有「五大自由」(免於飢渴、不適、痛苦傷害疾病,可表達正常行為,免於恐懼和痛苦),還賦予執法人員在動物福利受威脅時提前介入的權力。最高刑罰也已提高至監禁 7 年。

    在亞洲,臺灣的《動物保護法》經過多次修訂,日益完善。新加坡於 2014 年全面修訂《動物和禽鳥法》,大幅提高罰則,並加強對繁殖場的規管。

    這些司法管轄區的共同經驗表明,一部現代化的動物福利法必須包含幾個核心要素:明確的「謹慎責任」、具有實質阻嚇力的罰則、預防性的執法權力,以及涵蓋動物全生命週期的福利標準。它們的立法實踐,為香港提供了清晰的改革路徑圖。
  • 公民社會的呼聲與行動:無法再等的改革

    面對修例僵局,香港的公民社會並未沉默。動物福利團體、立法會議員、專業人士和普通市民,正通過各種方式發出呼聲,要求政府加快行動。

    2023 年,多個動物福利組織聯合發起倡議,收集市民簽名,要求政府兌現修法承諾。立法會內,跨黨派議員多次在會議上提出質詢,敦促政府公布修例時間表。社會輿論對動物福利的關注度空前高漲,每一宗被媒體報道的虐待案件,都進一步凝聚了改革的共識。

    這些行動的核心訴求清晰而明確:
    • 訂立明確的立法時間表,結束無了期的等待;
    • 引入「謹慎責任」,將動物福利保障從「禁止虐待」提升至「積極維護」;
    • 大幅提高罰則,並制定量刑指引,確保罰罰相當,恢復法律阻嚇力;
    • 賦予執法部門更多權力,以便在動物遭受風險時能及早介入;
    • 擴大法律保護範圍,與國際動物倫理認知接軌。

修法的延宕,是行政效率的問題,更是價值選擇的問題。一部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它能否回應時代的呼喚與社會的良知。2019 年公眾諮詢所展示的強大民意,已經為改革指明了方向。

2023 年,441 宗虐待舉報是社會敲響的警鐘。動物不會為自己發聲,它們的苦難需要被看見,它們的權利需要被捍衛。香港作為一個宣稱重視法治與文明的國際都會,不能容忍一部近九十年前的法律,繼續主宰今日動物的命運。

改革不能再等。每一日的拖延,都可能意味著更多無聲的痛楚。是時候拿出政治決心,將擱置的修例工作重新啟動,為香港的動物譜寫一部配得上這個時代的保護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