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禁餵野鴿」到「捕殺野豬」:香港《2024年野生動物保護(修訂)條例》的執行困境與政策失調

政策報告:二零二六年三月

Animal Policy Research Department

The Hong Kong Foundation of the Prevention of Animal Abuse (APRD, HKFP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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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防止虐待動物基金會

動物政策研究部


一、禁餵野鴿:執法數字與執行困境

《2024年野生動物保護(修訂)條例》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生效,將禁止餵飼野生動物的規定擴展至涵蓋野鴿,並將非法餵飼的最高刑罰由罰款一萬元提高至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同時引入五千元定額罰款機制。漁護署聯同食環署、康文署及房屋署成立「跨部門禁餵執法工作小組」,約有二百二十名前線執法人員參與日常巡查。

修例的初步成效可見於野鴿數量的下降。根據漁護署委託顧問進行的全港野鴿數量調查,涵蓋全港約一百四十個統計點,結果顯示全港野鴿聚集點的野鴿總數由修例生效初期約一萬三千五百隻,下降至二零二五年第一季約一萬二千一百隻,降幅超過百分之十。

然而,執法數字背後存在顯著的執行瓶頸。自修例生效至二零二六年二月,各相關部門共接獲五千六百二十宗涉非法餵飼投訴,進行了一萬六千二百二十七次特別巡查和執法行動,聯合執法八十五次。各部門合共發出四百三十五張定額罰款通知書,當中針對野鴿發出的有二百四十張。然而,成功定罪個案僅二十六宗,罰款介乎一千元至一萬零五百元不等,而針對野豬的非法餵飼更錄得零宗成功定罪。

傳媒調查揭示了更深層的問題。二零二五年八月,無綫電視新聞部在不同地區拍攝到市民繼續餵鴿的畫面:旺角雀仔街旁邊的後巷,中午時分野鴿聚集等待「開飯」;堅尼地城海旁有一大班小朋友餵野鴿吃麵包;中環街市對開樓梯地上散落麵包碎,但該位置於三月已從野鳥聚集黑點名單剔除。有立法會議員質疑:「巡查這麼密,但檢控這麼少,其實我想大家都幻想到,可能巡查員到了那裡,見到沒人餵,可能他就離開。」

二零二六年一月,《星島日報》記者走訪葵芳邨、洗衣街兒童遊樂場及尖沙咀鐘樓,同樣發現有市民及遊客涉嫌違規餵飼野鴿。有居民反映,一名被稱為「雀仔媽咪」的長者在禁餵條例生效後,改將麵包碎藏於花槽內;另一名手持鐵罐的長者則快速揮手撒糧後快步離開,全程僅數秒,手法極其純熟。執法部門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發出近四百張針對非法餵飼野生動物或野鴿活動的罰單。

科技應用成為執法的新方向。漁護署於二零二五年九月起試用配備人工智能技術的監察系統,首階段於港鐵坑口站一帶餵飼黑點試行,至二零二五年第四季透過系統收集資訊成功向兩名非法餵飼野鴿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署方正探討於合適場地試驗人工智能巡邏機械人,持續審視引入科技協助打擊非法餵飼活動的成效。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表示,根據二零二五年十二月最新數據,四十二個野鴿聚集監察點中,逾半數的野鴿數量均少於十隻,維持在低水平。

然而,科技無法解決所有問題。正如本會二零二三年的報告所指出的,禁餵只是管制手段,並非解決人鴿衝突的終極方案。香港救援鳩鴿及雀鳥創辦人建議,應參考國際做法以科學管理作「導流」,包括興建受管理鴿舍、改用人工換蛋及定點餵食,才能有效減少鴿群在街頭聚集,達致人鴿共融。野鴿在食物匱乏下會出現行為混亂,純粹依賴禁餵而缺乏正面的生態管理,長遠而言無助於建立可持續的人與野生動物共存模式。

二、野豬管理:「人道處理」的倫理爭議與政策檢討的關口

如果說禁餵野鴿的爭議聚焦於執法效能,那麼野豬管理在二零二五年至二零二六年引發的,則是關於「人道」定義與野生動物管理倫理的深層討論。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政府放棄避孕及搬遷計劃,恢復對進入市區的野豬進行「人道處理」。四年過去,數據顯示了「殺豬令」的驚人規模。根據漁護署數字,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起至二零二六年三月,累計已對超過二千三百五十頭野豬進行人道處理。二零二五至二零二六年度截至二零二六年二月,共執行四百次捕捉行動,捕獲七百零五隻野豬,當中六百九十七隻被人道處理,意味本年度至少有八隻被捕獲的野豬逃過人道處理。

從成效來看,野豬數量已從二零二二年的約一千八百三十頭降至二零二四年約九百頭,降幅近百分之五十;滋擾黑點從四十二個減至十五個,減少約百分之六十四;野豬傷人個案從二零二二年的三十六宗降至二零二四年的七宗,降幅約百分之八十。東區區議員李清霞指出,昔日被列為野豬黑點的鰂魚涌柏架山,近兩年已完全未再接到野豬滋擾的投訴。

然而,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七日發生在黃大仙竹園北邨的事件,將「殺豬令」的倫理爭議推向高峰。漁護署人員以麵包誘捕野豬一家八口,經麻醉後全部人道處理,過程經傳媒直播後引發全城熱議。僅十日後,漁護署於同一地點再度捕捉五隻野豬——包括一頭重約九十公斤的成年母豬及四頭約一個月大的初生幼豬——但這次選擇將牠們遷移至遠離民居的郊野放歸。漁護署解釋,三月十七日的野豬「已達一定體型,且具備自行覓食能力及活動能力,潛在攻擊性和對公眾安全構成的風險相對較高」。然而,兩個案例之間的差異——八口之家全數被殺,五口之家獲遷徙放歸——在公眾眼中顯得難以理解。

選委界立法會議員管浩鳴認為事件不利香港國際形象,當局要反思當時有沒有其他方法處理,「仲要誘捕,氹佢過嚟,唔應該咁樣囉」。有動保人士質疑當局至今未公布「殺豬令」的具體目標;立法會議員認為漁護署不應「見豬即殺」,應按照風險分級處理野豬,並促請將其確立為前線人員的工作準則。
更令人震驚的是,事件發生後,香港文匯報調查發現,竹園北邨附近山頭疑有一名九十四歲老翁長期霸佔官地,

圍網鐵籠誘捕小野豬,甚至涉宰殺流浪狗及果子狸。警方其後檢獲斧頭、鐵鎚、鐵鋸等武器,以涉嫌殘酷對待動物拘捕該名老翁。動物福利關注聯盟成員郭秀雲指出,翠竹花園一帶長期有人違例餵飼野豬,導致野豬依賴人類食物、繁殖過快並頻繁闖入市區,最終迫使政府實施捕殺——野豬一家八口被人道處理的「真兇」,正是非法餵飼的人為行為。

這一系列事件揭示了一個深刻的悖論:漁護署以「保障公眾安全」為由執行大規模捕殺,但捕殺行動本身卻引發了公眾對政府動物管理政策的信任危機。正如本會二零二三年報告所指出的,香港的野生動物管理完全避開了「動物福利」的維度。當一個政策框架將動物視為需要被「消除」的問題,而非需要被「管理」的生命時,無論捕殺多少頭野豬,都無法實現真正的「人豬共存」。

三、《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修訂:十年拖延與社會呼聲

如果說野生動物管理政策反映了香港在動物福利問題上的工具性思維,那麼《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修訂進程,則暴露了香港動物法律框架的結構性缺陷。

現行《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制定於一九三五年,最近一次修訂已是二十年前。該條例主要着眼於動物是否遭受殘酷對待,忽視動物的心理健康、基本照顧及整體福利,與現代動物福利理念存在明顯落差。即使罪成,最高刑罰亦僅為罰款二十萬港元及監禁三年,自由黨認為其阻嚇力備受質疑,未能向公眾傳達關愛及保護動物的訊息。

政府早於二零一九年已提出修訂建議,旨在加重殘酷對待動物罰則,以及向對動物負有責任的人士施加積極的「謹慎責任」,要求其妥善照顧動物的福利,有別於過往不作為則不犯法。最初預料最快於二零二一年完成立法,但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四年政府分別指會在當年內完成,惟踏入二零二六年,仍未正式向立法會提交審議。
二零二六年二月,自由黨寵物權益關注組指出,若與其他司法管轄區比較,香港的刑罰水平明顯偏低。英國及紐

蘭就相關罪行的最高罰款相當於不少於五十三萬港元;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最高刑罰可判處五年監禁。自由黨促請政府考慮分階段修訂條例,先提高刑罰上限,以具阻嚇力的罰則加強保障動物。

二零二六年三月,立法會議員譚鎮國聯同多個動物福利關注聯盟成員,與環境及生態局等官員會面,就修訂條例及推動動物友善政策交流意見。譚鎮國指出,近年虐待動物舉報個案連年上升,去年數字再創六年新高,期望政府加快提出修訂現行條例、加強規管外來危險物種、源頭治理流浪動物等。

二零二六年四月,申訴專員公署發表「當局就打擊殘虐動物的工作」主動調查行動報告,漁護署表示接納並會積極跟進公署建議。政府一直就修訂條例進行研究,會爭取今年內作出交代。漁護署去年第四季已更新部門工作指引,涵蓋所有處理涉及殘酷對待動物舉報個案的程序。

前任立法會議員林素蔚從社工角度指出,虐待動物行為出現「網絡化」及「跨境化」趨勢,甚至有群組將虐待過程當作獵奇取樂的籌碼。她呼籲修訂條例的核心方向應由「事後懲處」轉向「事前預防」,包括引入「謹慎責任」,要求任何人如未能為其管有的動物提供妥善照顧,執法人員應有權及早介入。

值得關注的是,教育界與社福界發現,校園欺凌與虐待動物這兩種看似平行的現象,正呈現出驚人的重疊與「網絡化」惡化趨勢。有中學生在通訊軟體群組分享虐兔影片以博取點讚,這種對弱小生命的暴力行為,被視為更深層社會問題的警號。

一條制定於九十年前、二十年未經實質修訂的法律,與一個擁有逾四十萬隻寵物的現代都市之間,存在的法律真空已經無法忽視。政府必須正視,社會對動物福利的期望與現行法律的保護之間,差距正在不斷擴大。

四、北部都會區發展下的動物安置危機

北部都會區的發展被視為香港未來的重大戰略,但在這幅宏大的發展藍圖之下,數以百計的動物正面臨被迫遷與被遺棄的命運。

二零二五年十月,東方日報報道,北都收地以來,大量貓狗未能隨主人上樓而被遺棄。粉嶺北馬適路附近村落村民早於八月已陸續遷出,但數百隻流浪貓狗卻面臨生存危機。這些貓狗過去在村內覓食或由村民餵食,人去樓空後生活環境劇變。現行政策下,村民若遷往安置屋邨便不能飼養寵物;倉庫或停車場結業後,看門狗同樣遭遺棄。關注組織曾與土木工程拓展署商討建立溝通聯絡機制,由動保組織到發展區進行捕捉絕育、由顧問公司陪同動物救援團體到發展區設捕貓籠,並由政府資助或提供安置地點,惟至今未得到積極回應。

同年十二月,洪水橋一個飼養六百多隻羊的農場因收地面臨迫遷。場主張小玲稱地政總署通知需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底前遷出,但至今未能覓地搬遷。她引述署方稱收地當日羊群會被「一車車運走及人道毁滅」,對此極度擔心。漁護署表示已協助聯絡動物福利機構探討安置安排,惟羊較難安排領養,不排除無人領養和無法安置的羊最後或需人道處理。發展局則表示地政總署二零二二年已通知預計遷出限期,認為羊場負責人有充裕時間部署。

動物福利關注聯盟成員在與政府部門會面時,促請當局就不同物種的安置環境及走私動物帶來的風險加強規管,希望從立法、執法、教育三方面着手,從源頭改善動物生活空間。然而,在缺乏全面動物安置政策的情況下,發展與動物福利之間的矛盾只會隨着北部都會區的持續推進而日益尖銳。

五、國際比較:新加坡綜合鴿子管理與烏鴉射殺的兩面鏡子

新加坡的野生動物管理經驗對香港而言是一面重要的鏡子。二零二四年六月,新加坡國家公園局與碧山—大巴窯、宏茂橋及丹戎巴葛市鎮理事會合作,展開為期九個月的鴿子管理試點行動計劃,內容包括加強食物垃圾管理、誘捕和人道毀滅,以及在餵鳥熱點加強監督執法。試點計劃推行後,三個市鎮會管轄範圍內的鴿子數量估計減少約一半;二零二四年十月至二零二五年三月間,所收到的鴿子相關反饋也比預期平均水平低約百分之三十四。基於顯著成效,新加坡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將計劃擴大到惹蘭勿刹、馬西嶺—油池及義順三個市鎮。

新加坡的做法與香港的異同值得深思。兩地均對非法餵鳥採取執法行動——在試點計劃期間,公園局對發生在三個市鎮會管轄範圍內的五十起非法餵鳥案件採取了執法行動。然而,新加坡的關鍵差異在於,執法只是綜合策略的一部分:加強垃圾管理和食物廢棄物處理、改善市鎮環境、對屢犯者深入了解其餵飼動機並引導參與社區園藝等替代活動,這些配套措施構成了更完整的解決方案。相比之下,香港的禁餵政策仍高度集中於處罰層面,對環境改造和社區介入的投入明顯不足。

然而,新加坡也並非一面完美的鏡子。二零二六年二月,新加坡宣佈恢復烏鴉射殺行動,原因是其他控制措施失效,烏鴉襲擊事件大幅增加。二零二五年,新加坡全島移除了近九千個烏鴉巢——遠高於二零二一年的六百多個;捕獲並移除的烏鴉數量也從二零二一年的逾一千八百隻飆升至二零二五年的逾一萬三千隻。新加坡國家公園局採取的措施包括誘捕、移巢、打擊非法餵飼和公眾教育,但在某些情況下仍需訴諸射殺。這說明即使在治理能力先進的國際都市,野生動物管理的某些困境仍難以完全依靠「非致命」手段解決。

新加坡的經驗給香港的啟示是雙重的:一方面,綜合性、跨部門、結合環境改造與社區參與的管理策略確實比單純的執法更有效;另一方面,即使是最完善的綜合策略,也無法完全避免使用致命手段。關鍵在於,致命手段應是科學評估後的最後選項,而非政策制定時的首選方案。

六、政策建議:從「問題管理」走向「全面保育」

從二零二三年修例草案提出,到二零二四年條例生效,再到二零二五年至二零二六年的執行與爭議,香港的野生動物與動物福利政策正在經歷一個重要但尚未完成的轉變。禁餵野鴿的條例擴大了規管範圍,科技輔助執法初見成效,野豬捕殺在數字上降低了滋擾水平——但這些都是「問題管理」層面的進步,而非真正的「全面保育」。

本會認為,要實現二零二三年報告中所提出的從「管制」走向「綜合生態管理」的目標,香港需要採取以下行動:

第一,確立「生態保育」與「動物福利」為野生動物管理的雙重核心原則。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的焦點過度集中於禁止餵飼和處罰行為,而對於棲息地保護、生態系統健康、動物福利標準等議題缺乏實質性規定。未來修法應在條例首章明確立法目的包括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

第二,為野豬管理建立透明的決策標準與分級機制。目前「人道處理」的決策依據——「一定體型」「具備自行覓食能力及活動能力」「潛在攻擊性和對公眾安全構成的風險相對較高」——缺乏量化標準和公開指引。政府應與學術界及動物福利團體合作,制定明確的風險評估框架,並設立上訴或審查機制,確保執行的一致性與透明度。

第三,為北部都會區發展建立動物安置與保育的綜合框架。發展與動物福利的衝突不應淪為事後補救的問題。政府應在規劃階段即納入動物安置方案,包括放寬安置屋邨的寵物飼養限制、建立過渡性動物收容設施、資助動物福利機構進行捕捉絕育放回計劃,以及對受發展影響的農場動物提供搬遷支援。

第四,加快完成《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修訂。二零一九年提出建議,二零二六年仍未完成立法——近七年的等待對動物福利而言是不可接受的拖延。政府應在本年度內正式向立法會提交修訂草案,包括引入「謹慎責任」、大幅提高刑罰上限、明確禁止非醫療需要的殘酷手術,以及加強執法權力。

第五,將動物福利教育納入學校正規課程。現時教育局在《價值觀教育課程架構》中提及「尊重生命」,但動物福利從未被列為必修或獨立單元。生命教育不應停留於單次講座或展覽。政府應與教育界合作,將動物福利與生態保育知識系統性地融入中小學課程,培養下一代對生命的尊重與同理心。

第六,擴大跨部門協作機制,將野生動物管理納入城市規劃的考量維度。目前漁護署、食環署、康文署、房屋署組成的「跨部門禁餵執法工作小組」集中於執法層面,但野生動物管理的源頭——棲息地喪失、都市環境設計、垃圾管理、公眾教育——需要更廣泛的部門參與。應成立由環境及生態局、發展局、教育局、房屋局等組成的常設工作組,統籌野生動物管理的各個面向。

七、結語

將野鴿列入禁餵範圍、引入定額罰款機制、提高最高刑罰,這些都是政策進步的標誌。漁護署利用人工智能閉路電視監測非法餵飼,是科技應用的積極嘗試。野豬數量下降、滋擾投訴減少,在某種意義上證明了捕殺政策的「成效」。然而,這些成果不應掩蓋一個更深層的事實:香港的野生動物管理仍然停留在「問題管理」的思維層次——動物被視為需要被消除的「滋擾」,而非需要在生態系統中共存的「生命鄰居」。

從竹園北邨的八口之家到洪水橋農場的六百隻羊,從深水埗後巷被困籠中的十一隻貓到金山郊野公園被AI監視的猴群,從九十年前制定的虐待動物法例到六年仍未完成的修訂進程——這些並非孤立的個案,而是同一個問題的不同側面:香港對動物的法律保護,遠遠落後於社會對動物福利的期望。

二零二三年,本會呼籲以修例為契機,開啟一場關於真正的「保護」如何實現人與動物「共存」的深入討論。二零二六年,這場討論仍然迫切。我們呼籲政府、立法會議員及全社會以此為契機,推動香港的動物政策真正超越懲罰思維,走向全面保育與人與動物和諧共處的未來。唯有如此,我們才能擁有一部能夠迎接未來生態挑戰的法律,才能將野生動物從都市中的「問題」轉變為共享城市的「生命鄰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