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二零二五年至二零二六年上半年,香港與台灣在動物福利政策領域各自經歷了重要的發展與反思。在香港,《2024年野生動物保護(修訂)條例》生效逾一年半,禁餵野鴿的執法成效初見,但野豬管理的人道爭議、《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修訂的長期拖延,以及北部都會區發展下的動物安置危機,持續引發社會關注。在台灣,流浪動物零撲殺政策實施多年後,收容所飽和與人犬衝突問題日益尖銳,《動物保護法》修法方向備受爭議,野生動物保育法亦有所修正。
這兩個經濟體,同樣面對都市化發展與動物福利之間的張力,同樣承受著公民社會對動物權益日益提升的期望,卻因各自的歷史脈絡、法律傳統與治理思維,走出了不同的政策路徑。本政策研究期刊旨在比較香港與台灣在動物福利政策方面的異同,分析兩地政策框架的結構性差異,並為香港未來的動物政策改革提供參考。
二、香港動物福利政策的現狀與困境
香港的動物福利法律框架主要由《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及《動物(實驗管制)條例》構成。然而,這套框架在面對現代動物福利理念時,顯得力不從心。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制定於近一個世紀前,最近一次實質修訂已是二十年前。該條例主要着眼於動物是否遭受殘酷對待,忽視動物的心理健康、基本照顧及整體福利,與現代動物福利理念存在明顯落差。政府早於二零一九年已提出修訂建議,旨在加重罰則並引入「謹慎責任」,但至二零二六年上半年,仍未正式向立法會提交審議。自由黨指出,香港的刑罰水平明顯偏低,與英國、紐西蘭及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相比存在顯著差距。
在野生動物管理方面,香港於二零二四年八月正式實施禁餵野鴿的修訂條例,將最高刑罰提高至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並引入定額罰款機制。野豬數量從約一千八百頭降至約九百頭,滋擾黑點大幅減少。然而,二零二六年三月發生在竹園北邨的野豬一家八口被「人道處理」事件,引發了公眾對政策透明度的強烈質疑。同一地點相隔僅十天出現「八口被殺、五口放歸」的截然不同結果,決策依據——「一定體型」「具備自行覓食能力及活動能力」「潛在攻擊性和對公眾安全構成的風險相對較高」——缺乏量化標準和公開指引。
在動物安置方面,北部都會區的發展導致大量貓狗因無法隨主人上樓而被遺棄。據悉僅洪水橋地區便有數千隻寵物的安置受到影響。洪水橋一個飼養數百隻羊的農場因收地面臨迫遷,場主引述署方稱羊群將被「人道毁滅」。香港的動物安置政策在發展規劃階段缺乏系統性的安排,這與台灣在收容所管理方面的制度化努力形成對比。
在積極方面,香港於二零二五年施政報告中提出「容許狗隻進入食肆」的寵物友善計劃,預計二零二六年年中批出首輪申請。漁護署亦開始試用人工智能技術監測非法餵飼活動,並更新了動物管理大樓的設施。
三、台灣動物福利政策的現狀與挑戰
台灣的動物福利法律體系以《動物保護法》為核心,該法於一九九八年制定,此後經歷多次修訂,建構了相對完整的飼主責任與動物保護規範。《動物保護法》明確規定飼主須提供適當、乾淨、無害的食物及充足飲水,以及安全、通風、排水良好的生活環境。二零二五年,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多項《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涉及源頭管理、末端管理與衝突管理等面向。然而,野保團體指出三十八項提案中僅有一項明確聚焦於遊蕩犬貓的衝突管理問題,認為整體修法方向與第一線實務需求存在明顯落差。
在流浪動物管理方面,台灣自二零一七年實施零撲殺政策,但實務上卻走向「零安樂死」,導致收容所爆滿、環境惡劣,許多遊蕩犬在收容所內因環境不佳而痛苦致死。有動保團體形容這是「國王的新衣」——表面上零撲殺,實際上遊蕩犬卻「不安樂」。台灣遊蕩犬數量已然失控,馬頭山發生遊蕩犬集體撕咬梅花鹿致死事件,高雄亦有老翁遭遊蕩犬集體攻擊致死。農業部近年動保經費逾六成用在遊蕩犬處理,但問題仍未見根本改善。
在寵物貿易管制方面,台灣推行「寵物分類分級管理」制度,將數百種高公共安全風險的家養動物進行分類,分為禁止飼養、加強審查及加強飼主責任管理三類。狐獴、鱷龜、蟒蛇等物種被納入「特定寵物」管理範疇,飼主須進行寵物登記並遵守相關飼養規範。這是亞洲較為完整的寵物分類分級管理體系之一。
在野生動物保育方面,台灣於二零二五年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全面禁止使用獸鋏、炸藥及其他爆裂物獵捕野生動物,並明定原住民族基於非營利自用目的得獵捕野生動物及增訂備查制等規定。農業部亦預告將禁止民眾於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及自然保留區內餵食動物,違者最高可處罰款。
在公民參與方面,台灣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為動物福利議題提供了重要的討論空間。曾有民眾提案禁止政府或收容單位以「全面安樂死」作為流浪動物管理方式,僅在經兩名合格獸醫師書面認定「重病、重傷或不可逆痛苦」之極端個案方可執行。這類機制為公民社會參與動物政策制定提供了制度化的渠道。
四、兩地比較分析
香港與台灣在動物福利政策方面存在若干顯著的結構性差異。
其一,法律框架的完整性與更新速度。台灣的《動物保護法》制定於一九九八年,相對於香港一九三五年制定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更為現代化,且台灣持續進行修訂,涵蓋飼主責任、寵物管理、展演動物規範等多元面向。香港的立法修訂進程則長期停滯,自二零一九年提出修訂建議至今近七年仍未完成立法。
其二,野生動物貿易管制的制度化程度。台灣已建立寵物分類分級管理制度,對數百種動物實施分類管理,包括禁止飼養名單和特定寵物登記制度。香港目前主要依賴《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的檢疫管制,尚未建立類似的物種許可清單制度。
其三,流浪動物管理的核心策略。台灣以零撲殺為核心政策,強調收容與認養,但面臨收容飽和與人犬衝突的現實困境。香港則主要依賴捕捉後人道處理與動物福利機構領養合作的模式,但面臨收地發展所導致的動物安置制度性缺失。台灣在零撲殺政策實施後,遊蕩犬數量未有減少,甚至出現集體攻擊野生動物及人類的事件;香港則在北部都會區發展中面臨數千隻動物被迫遷與被遺棄的危機,兩地在「末端管理」層面各自面對不同的結構性挑戰。
其四,公民社會參與政策制定的制度空間。台灣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為公民提案提供了制度化渠道,動物福利議題得以透過此機制進入政策討論。香港的動物福利組織雖持續發聲,但在政策制定過程中的制度化參與渠道相對有限。
其五,寵物友善政策的發展階段。香港於二零二五年推出「狗隻友善食肆」計劃,標誌着寵物友善政策的起步。台灣在寵物友善住宿、交通、餐飲等方面的配套措施發展較早且較為成熟,並已有較完整的寵物登記與晶片管理制度。
五、政策建議
基於上述比較分析,本會對香港的動物福利政策改革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加快完成《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修訂。台灣《動物保護法》持續修訂的經驗顯示,動物福利立法需要與時俱進。香港應借鑒台灣在飼主責任規範方面的做法,引入「謹慎責任」、提高刑罰上限、加強執法權力,並參考申訴專員公署的建議,在本年度內正式向立法會提交修訂草案。
第二,建立野生動物貿易的物種許可清單制度。參考台灣的寵物分類分級管理制度,香港應研究建立適用於特殊寵物進口和飼養的正面清單或分類管理制度,從源頭防堵外來物種入侵和人畜共通傳染病風險,同時保障動物福利。
第三,為野生動物管理建立透明的決策標準與分級機制。香港在野豬管理方面的決策透明度遠低於台灣在野生動物保育方面的制度設計。政府應與學術界及動物福利團體合作,制定明確的風險評估框架,確保執行的一致性與透明度。
第四,為北部都會區發展建立動物安置與保育的綜合框架。借鑒台灣在收容所管理與動物安置方面的經驗教訓——零撲殺政策實施後收容所爆滿、人犬衝突惡化的困境——香港應在發展規劃階段即納入動物安置方案,包括放寬安置屋邨的寵物飼養限制、建立過渡性動物收容設施、資助動物福利機構進行捕捉絕育放回計劃。
第五,擴大公民社會參與動物政策制定的制度化渠道。參考台灣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的經驗,香港應建立更完善的公眾參與機制,鼓勵動物福利組織、學術機構和專業團體參與政策諮詢和立法討論,並建立常態化的溝通機制。
第六,將動物福利教育納入學校正規課程。兩地的經驗均顯示,動物福利問題的根源在於公眾意識與責任觀念的不足。政府應與教育界合作,將動物福利與生態保育知識系統性地融入中小學課程,培養下一代對生命的尊重與同理心。
六、結語
香港與台灣,兩地在動物福利政策方面走出了不同的路徑。台灣擁有相對完整的法律框架和制度化的公民參與機制,但在零撲殺政策的實務執行中面臨收容飽和、人犬衝突的嚴峻挑戰。香港在野生動物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數字成效,但立法修訂的長期停滯、決策標準的透明度不足,以及發展與動物安置之間的制度性矛盾,構成了政策框架的根本缺陷。
從竹園北邨的野豬一家到洪水橋農場的數百隻羊,從粉嶺北村落被遺棄的貓狗到台灣收容所中因環境惡劣而痛苦的流浪動物——這些跨越海峽的生命困境,共同指向同一個核心問題:動物福利政策的核心,不在於「是否使用致命手段」或「是否實施零撲殺」,而在於「如何在充分考量所有選項後,做出對動物最有利的審慎決定」。
二零二三年,本會呼籲以修例為契機,開啟一場關於真正的「保護」如何實現人與動物「共存」的深入討論。二零二六年,在台灣的經驗映照下,這場討論不僅仍然迫切,而且有了更豐富的參照坐標。我們呼籲政府、立法會議員及全社會以此為契機,推動香港的動物政策真正超越懲罰思維,走向全面保育與人與動物和諧共處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