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虐待動物

虐待動物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防止虐待動物條例》(第169章)

殘酷對待動物屬嚴重罪行。根據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包括殘酷地打、踢、惡待、折磨、激怒或驚嚇動物,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某種作為(或不作為),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港元及監禁三年。根據條例釋義,「動物」包括任何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或其他脊椎動物或無脊椎動物,不論其為野生或馴養。

目睹過殘忍虐待嗎?

如市民發現有人殘酷虐待動物,請即前往附近警署或致電999報案。

非人道待遇(非刑事)

若市民發現有人對動物作出不人道行為,而相關行為未達至法例訂明的殘酷虐待標準,可填妥以下電子表格聯絡本會,並請附上相關照片、影片、事發地點及涉及不人道對待動物者的資料。

本會在接獲舉報後,將透過電話、電郵或面談方式向閣下錄取口供。如經調查後確認指控成立,本會將按情況嚴重性,向相關人士發出勸喻信、警告信或譴責信,並以書面向相關人士提出改善建議。若個案涉及刑事成份,本會將告知舉報人改為向警方報案。範本信件

虐待動物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請注意:此表格僅適用於未達至《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所訂明之「殘酷虐待」標準的行為。如涉及殘酷虐待,請立即前往附近警署或致電999報案。)


    1舉報人資料






    2 事件資料






    3 動物資料





    4涉及不人道對待動物者資料






    5請提供相關照片、影片或文件(可附上雲端連結或於提交後以電郵補充)





    支援的格式:JPG、PNG、MP4


    6聲明與同意



    注意事項

    1. 如情況緊急或動物正面臨生命危險,請立即致電999報警。
    2. 所有個人資料僅供本會調查及跟進使用,並將依《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處理。
    3. 本會保留權利按情況決定是否跟進、轉介或結束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