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社會對多宗涉及動物疏忽照顧的悲劇感到痛心與憤慨,再次暴露出本港動物保護法例的嚴重缺陷。現行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自上世紀三十年代制定以來,其核心邏輯始終停留在「事後懲罰」:僅在虐待行為發生且能證明施害者有「故意」施加不必要的痛苦後,法律方能介入。這種框架,對大量因無知、冷漠或長期疏忽而導致的動物苦難——例如缺乏適當飲食與棲所、患病不得醫治、長期禁錮剝奪天性等——往往束手無策。法律淪為遲到的「清道夫」,無法擔當起事前預防的「守護者」。
要扭轉這一困局,根本之道在於推動法例進行範式轉移,從「防止殘酷」提升至「保障福利」。其中,引入「謹慎責任」原則被廣泛視為改革的關鍵一步。然而,這一法律概念的移植絕非簡單地「搬字過紙」,其成功與否,取決於我們能否在2017年這個關鍵節點,完成細緻、務實且具前瞻性的立法技術準備。
一、「謹慎責任」的內涵與其超越性
「謹慎責任」並非空洞的口號,它要求對動物負有責任的人士(包括飼主、繁殖者、售賣者及機構管理者),必須採取積極合理的措施,以保障動物的基本福利需求。這實質上是將國際公認的動物「五大自由」——免於饑渴、免於不適、免於痛苦傷病、表達正常天性的自由,以及免於恐懼與緊迫——轉化為具法律約束力的責任。
這一轉變的核心在於,法律關注的焦點從「你是否對動物施加了殘酷行為?」轉變為「你是否為保障動物的基本福利履行了應盡的責任?」。這意味著,即使飼主沒有主動施虐,但若因長期疏忽導致動物營養不良、身處惡劣環境或疾病纏身,亦可能因違反「謹慎責任」而須承擔法律後果。這正是將動物從法律上的「人類財產」地位,向需要被保障其固有福利的生命個體推進的關鍵。
二、立法技術準備面臨的核心挑戰
在香港的法律與社會環境下,成功引入「謹慎責任」面臨幾項必須在立法前縝密研究的技術性挑戰:
- 責任標準的具體化與差異化:何謂「適當」的飲食、環境或醫療照顧?不同物種(犬、貓、兔、鳥,乃至經濟動物、展示動物)的天性與需求迥異。法律條文無法事無鉅細,因此必須研究如何通過頒布權威、易懂且具參考效力的《實務守則》或《指引》,將原則性責任轉化為不同情境下的具體操作標準。這需要獸醫學、動物行為學及法律專家的緊密合作。
- 適用範圍的科學界定:「謹慎責任」應涵蓋哪些動物與哪些責任人?除常見的寵物飼主外,是否及如何適用於商業繁殖場、寵物店、動物園、研究所,甚至賽馬會等大型機構?不同責任主體的知識、能力與資源差異巨大,是否需要設定分級的責任標準?這些界定直接關係到法例的公平性與可執行性。
- 執法機制的設計與資源配套:引入「謹慎責任」後,執法部門(如漁護署)的角色將從調查「已發生的犯罪」,擴展至監督「持續的福利狀
態」。這需要研究建立新的執法工具,例如「敦促改善通知書」制度,對輕微違規先行糾正。同時,必須評估並規劃所需的執法人員編制、專業培訓及巡查資源,避免法律因執法力量不足而形同虛設。 - 與現行法律體系的銜接:新原則需與現有條例的其他部分(如檢控門
檻、抗辯理由、罰則)無縫銜接。例如,違反「謹慎責任」導致動物嚴重受苦,應如何與現有的「殘酷對待」罪行銜接或區分?罰則應如何設計才能兼具教育、糾正與阻嚇作用?
三、前瞻性的立法準備建議
為確保修例能切實提升動物福祉,而非流於表面文章,我們提出以下針對立法技術準備工作的建議:
首先,啟動跨學科、多持份者的預研工作。政府應立即委託包含動物福利科
學、法律及社會學專家的團隊,參考英國《2006年動物福利法》等成熟法律體系的技術細節,就上述挑戰進行本地化研究,並撰寫詳細的《立法框架可行性報告》。
其次,制定分階段、模組化的立法路線圖。鑑於改革的複雜性,可考慮採取循序漸進的策略。例如,第一階段先為伴侶動物制定相對清晰的「謹慎責任」核心條文及配套守則;在累積經驗後,再擴展至其他類別的動物和責任人。這有助於控制立法難度,並讓社會逐步適應。
再者,預先規劃行政與社會配套。在草案擬定的同時,應同步設計執法人員的培訓課程、公眾教育宣傳方案,並探討設立「動物福利支援基金」的可行性,為確有經濟困難的飼主提供基本協助,體現法律既講究責任也充滿關懷的雙重目標。
結語
2017年,是香港動物福利法現代化進程中至關重要的技術準備年。引入「謹慎責任」原則,是一項複雜的法律工程,其成敗繫於細節。我們呼籲特區政府展現決斷力,立即投入專業資源,開展深入、透明的立法技術準備工作。同時,亦呼籲立法會議員與社會各界積極關注並參與此過程,提供理性建議。唯有以科學態度進行周密準備,我們才能將這崇高的法律理念,成功轉化為守護香港每一個生命的堅實盾牌,真正實現從「不虐待」到「護福祉」的文明躍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