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被動為主動:為香港引入動物「謹慎責任」的法律革命

政策報告:二零二一年六月

Animal Policy Research Department

The Hong Kong Foundation of the Prevention of Animal Abuse (APRD, HKFPAA)

All rights reserved. No part of this publication may be reproduced without written authorization from our organization.

香港防止虐待動物基金會

動物政策研究部


一隻年邁的唐狗被發現在上水某村屋的露台上,頸上纏著過短的鐵鏈,四周堆滿排泄物,食水碗早已乾涸見底。漁護署人員到場後卻陷入兩難——根據現行《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只要動物沒有明顯、立即的生命危險或外傷,這種長期的疏忽與福利剝奪,往往難以構成「殘酷對待」的檢控門檻。

以上情景揭示了香港動物保護法律的一個根本性缺陷:法律只在傷害發生後懲罰,卻無力在傷害發生前預防。2019 年,香港政府就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展開公眾諮詢,其中一項核心建議,正是引入積極的「謹慎責任」(Duty of Care)。

至 2021 年,這項關乎法律範式轉變的修例進程,已成為衡量香港動物福利能否邁向現代化的關鍵標尺。

與國際社會相比,香港的動物福利法律框架仍停留在二十世紀。在全球超過 100個已制定動物福利法的國家和地區中,要求飼主或負責人履行積極的「謹慎責任」已成為立法主流,這標誌著從「禁止虐待」到「保障福利」的觀念飛躍。

  • 法律困局:被動懲罰的時代局限
    香港現行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 169 章)是一部典型的「殘酷法」。其核心邏輯是事後追訴,聚焦於懲罰那些已發生的、極端的虐待行為,例如毆打、折磨或惡待動物。

    這種法律設計存在幾個致命缺陷:舉證門檻高、介入時機晚、保護範圍窄。執法人員必須證明動物已遭受「不必要的痛苦」,且施害者有主觀故意,這使得大量 因無知、冷漠或疏忽導致的動物長期受苦案件(如長期禁錮、缺乏社交、環境惡劣)落入灰色地帶,無法得到法律救濟。

    其結果是,法律如同一位姍姍來遲的「清道夫」,只能收拾最慘烈的殘局,卻無法阻止無數正在發生的、慢性的福利剝奪。這種被動性,與現代社會對動物福利的理解已嚴重脫節。
  • 範式轉變:「謹慎責任」的核心內涵
    「謹慎責任」的引入,旨在從根本上扭轉上述困局。它不再僅僅問「你對動物做了什麼壞事?」,而是要求負責人回答「你為動物的福利做了什麼好事?」

    這一概念源於英美法系,並在英國《2006 年動物福利法》等立法中臻於成熟。其核心是將動物的「五大自由」——免於饑渴、免於不適、免於痛苦傷病、表達正常行為的自由,以及免於恐懼和困頓——轉化為飼主或負責人(包括寵物主人、動物售賣商、繁殖者等)必須積極履行的法定義務。

    這意味著,提供充足適宜的食物與清水、提供安全舒適的居住環境、在患病或受傷時獲得必要診治、擁有表達天性的機會,將不再是道德倡議,而是法律底線。未能履行這些責任,即構成違法,執法部門可在動物福利嚴重受損前主動介入。
  • 為何可行:香港引入「謹慎責任」的現實基礎
    在香港推動「謹慎責任」立法,並非空中樓閣,而是具備堅實的社會與政策基礎。

    首先,社會共識已然形成。隨著飼養寵物家庭增多,公眾對動物福利的認知早已超越「不虐待」的層面。市民普遍認同飼主應負起照顧動物一生的責任,這為法律改革提供了深厚的民意土壤。

    其次,政府議程已有明確鋪墊。2019 年 4 月,特區政府正式將「引入積極的『謹慎責任』」列為修例的核心建議之一,並啟動了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諮詢文件明確提出,將授權政府人員向未妥善照顧動物者發出「改善通知書」,並為違反謹慎責任的行為設立罰則。這表明變革的行政意願和法律技術準備已在進行中。

    再者,國際範本提供清晰路徑。英國、新西蘭、新加坡等多個與香港法律體系相近的司法管轄區,已成功實施「謹慎責任」法律多年。它們在責任主體界定、福利標準具體化、執法程序與分級罰則等方面的經驗,可為香港提供現成的、可本地化的立法藍本,大幅降低立法試錯成本。
  • 立法關鍵:構建可執行的「謹慎責任」框架
    要使「謹慎責任」從理念落地為有效的法律工具,立法設計必須細緻且具可操作性。以下幾點至關重要:

    明確責任主體與適用範圍:法律必須清晰界定「負責人」,除寵物主人外,應明確涵蓋動物繁殖者、售賣商、暫託者、動物展演機構負責人,甚至僱有工作動物的企業。適用動物範圍也應盡可能廣泛,至少涵蓋所有常見的伴侶動物及經濟動物。

    制定具體的福利實務守則:法律條文不宜過於瑣碎。最佳做法是通過附屬立法或官方發布的《實務守則》,針對不同種類動物(犬、貓、兔、觀賞鳥等),以通俗語言和圖例,說明何謂「合適環境」、「充足飲食」、「表達天性」的具體標準。這既能指導公眾,也為執法者提供統一尺規。

    建立分層級的執法與罰則體系:執法應以教育和糾正為首要目的。對於初次、輕微的違規,可通過發出「改善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對於蓄意、嚴重或屢次違反責任者,則應設立具阻嚇力的罰則,包括高額罰款,並可考慮引入「取消飼養資格令」等附加刑罰,從源頭防止慣犯持續傷害動物。
  • 超越懲罰:配套支持與公眾教育的並行
    法律的成功,離不開配套系統的支持。引入「謹慎責任」的同時,必須推動以下配套:

    強化執法能力與協作:漁農自然護理署需要增配受過專業動物福利培訓的督察,並與警方、愛護動物協會建立更暢通的案件轉介與協作機制。一個便於公眾舉報疑似疏忽照顧的專線或平台也應被考慮。

    開展全民普法與教育:政府應與動物福利團體、獸醫界及教育機構合作,發起大規模的公眾教育運動,將「謹慎責任」的具體要求轉化為易懂的生活指引。這項教育應從學校開始,融入生命教育課程。

    設立動物福利支援機制:部分飼主可能因經濟困難或知識不足而難以履行責任。政府可探討與非政府組織合作,設立支援基金,為合資格的低收入飼主提供絕育、基本獸醫診療或飼養用品補貼,體現法律既講究責任,也充滿關懷的雙重屬性。

    「謹慎責任」的引入,不僅僅是增加幾條法律條文。它代表的是一場深刻的觀念革命——從將動物視為可任意處置的「物」,轉變為承認牠們是有感知能力、其福利需要被積極保障的生命。

2021 年的香港,正站在動物福利政策升級的十字路口。2019 年的公眾諮詢已為變革鋪平了道路,社會的呼聲從未如此清晰。這一步邁出,香港將與世界先進的動物福利法治體系接軌;這一步遲滯,則意味著更多動物將在法律的灰色地帶中默默忍受不必要的痛苦。

我們呼籲立法機構把握時機,將這項早已形成共識的改革,盡快轉化為具備執行力的法律條文。讓我們共同推動香港,從一個僅僅「防止殘酷」的城市,轉變為一個主動「保障福利」、對所有生命都盡責的文明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