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禁餵野鴿」到「全面保育」:香港《2023 年野生動物保護(修訂)條例草案》的進步與侷限

政策報告:二零二三年六月

Animal Policy Research Department

The Hong Kong Foundation of the Prevention of Animal Abuse (APRD, HKFP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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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防止虐待動物基金會

動物政策研究部


一群市民在公園觀賞野鴿,其中一人撒出麵包碎,隨即被控違反禁餵規定——這將是未來可能出現的景象,但這是否解決了野生動物滋擾的根本問題?

2023 年 11 月,香港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了《2023 年野生動物保護(修訂)條例草案》,這是近十年來對相關法例最重要的一次修訂。草案將野鴿納入禁餵範圍,並將最高刑罰大幅提高至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1 年。

然而,這項以「加強管理野生動物滋擾」為名的修訂,本質上仍停留在行為管制層面,對於野生動物「全面保育」與生態系統健康等更深層次問題,卻未觸及核心。

  • 修訂重點:擴大禁餵範圍與提高罰則

    現行的《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 170 章)自 1976 年制定以來,雖有修訂,但主要禁餵對象僅限於野生猴子及某些指定地區的動物。2023 年的修訂草案,標誌著管制範圍的顯著擴張。

    草案的核心內容有兩點:第一,將野鴿正式列入禁餵名單。此舉旨在回應社區對野鴿聚集造成環境衛生滋擾的投訴。第二,大幅提升罰則,將最高刑罰由目前的罰款 1 萬元,提高至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1 年,以增強阻嚇力。

    政府強調,修訂是為了「更有效管理野生動物滋擾,保障公共衛生」。從表面上看,針對性地管制餵飼行為,似乎是直接回應民怨的速效方案。支持者認為這能減少動物對人類社區的依賴,長遠有助控制族群數量。

    然而,這種「頭痛醫頭」的管制邏輯,恰恰暴露了現行野生動物政策的根本缺陷:將複雜的生態與人鼠衝突問題,簡單歸咎於市民的餵飼行為,並試圖通過嚴刑峻法來解決

  • 進步性分析:回應社會關切與強化執法工具

    此次修訂有其進步意義。首先,它正式承認了野鴿滋擾已成為重要的都市管理課題。野鴿適應了都市環境,其族群增長與人類活動密不可分,修例將其納入規管範圍,是政策與時俱進的表現。

    其次,提高罰則有助於糾正過往執法阻嚇力不足的問題。過去,罰款額度偏低,對慣性餵飼者而言成本極低,難以改變其行為。提高罰款額度並引入監禁刑罰,理論上加強了法律的威懾力,為執法部門提供了更有力的工具。

    此外,修訂草案在某種程度上起到了「公眾教育」的作用,透過立法程序與社會討論,提升市民對「不餵飼野生動物」這一保育原則的認知。

    然而,這些進步猶如在舊屋上刷上新漆,未能觸及結構性問題。若將此視為野生動物保育政策的「重大革新」,無疑是降低了我們對政策的期望與標準。

  • 根本侷限:迴避核心的「全面保育」與福利缺失

    修訂草案最根本的侷限在於,它完全迴避了「野生動物保育」的核心內涵。法律的修訂重點竟然不是強化「保護」,而是強化「管制」。

    棲息地保護的缺席是最嚴重的問題之一。野生動物頻繁進入人類社區覓食的根本原因在於其自然棲息地不斷被侵蝕。草案對如何保護和恢復這些關鍵棲息地,只字未提。沒有了家園的動物,被迫成為人類社區的「滋擾者」。

    其次,草案完全忽略了「動物福利」在野生動物管理中的位置。當動物族群因餵飼而過度集中或健康受損時,政府有何積極的福利管理措施?草案對此一片空白,管理僅止於「禁」與「罰」。

    再者,「滋擾管理」策略單一且被動。除了禁餵與罰款,草案未提出任何創新或長遠的方案,這種管理模式難以實現真正的人鼠和諧共存。

  • 國際借鑑:從「管制」走向「綜合生態管理」

    其他國際大都市早已超越了單純的「禁餵」思維,轉向更科學、更全面的「綜合生態管理」。

    以新加坡為例,其國家公園局在管理鴿子等野生動物時,採取多管齊下的策略:一方面嚴格執法處罰餵飼者;另一方面,重點改造都市環境,從源頭減少動物食物來源。

    英國對都市狐狸等動物的管理,則高度重視「社區參與」與「行為改變」。政府會資助社區項目,教育居民如何安全地與野生動物共存。

    這些案例的共同點是,將野生動物視為都市生態系統的一部分,管理目標是「共存」而非「對抗」。相比之下,香港此次修訂顯得視野狹窄,工具單一。
  • 政策建議:邁向真正的「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我們肯定政府踏出修例一步,但絕不能滿足於此。香港需要對《野生動物保護條例》進行一次全面檢討。為此,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確立「生態保育」與「動物福利」為核心立法原則。未來修法應在條例首章明確立法目的包括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

    第二,引入「棲息地保護與補償」機制。法律應要求任何對重要野生動物棲息地造成不可逆影響的發展項目,必須制定生態補償計劃。

    第三,制定「野生動物福利管理實務守則」。政府應與學術界及動物福利團體合作,為常見的野生動物管理場景制定標準作業程序。

    第四,推動跨部門「綜合管理」策略。成立由環境、食衞、規劃、教育等部門組成的常設工作組,統籌棲息地保護、都市設計等工作。

    第五,投資於公眾生態教育與社區協作。將野生動物保育與共存知識納入學校課程及社區宣傳。

將野鴿列入禁餵範圍並提高罰則,或許能暫時平息部分市民對滋擾的不滿,但這絕非野生動物保育的勝利。如果我們的法律視野始終無法超越「人類中心」的管制思維,無法將動物的棲息地、福利與生態系統的健康納入核心,那麼香港的野生動物,將永遠只是都市裏的「問題」,而非我們共享這個城市的「生命鄰居」。

《2023 年野生動物保護(修訂)條例草案》是一個起點,但絕不應是終點。我們呼籲政府、立法會議員及全社會,以此為契機,開啟一場關於真正的「保護」、如何實現人鼠「共存」的深入討論。唯有如此,我們才能擁有一部能迎接未來生態挑戰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