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頭瘦骨嶙峋的唐狗被鐵鏈鎖在停車場角落,身旁食水全無,此景被市民拍下並在網絡廣傳,引發公憤。然而,當執法人員到場,卻可能因證據與意圖難以認定,最終只能對飼主作出「勸喻」。
這類令人痛心又無力的場景,是香港動物保護法律困局的日常寫照。制定於 1935 年、2006 年有過修訂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其核心仍停留在懲罰極端「殘酷行為」的思維,對於更普遍的疏忽照顧、心理虐待或長期福利剝 奪,往往束手無策。
2016 年的香港,社會要求全面檢討並大幅修訂這部陳舊法律的呼聲,已從動物福利團體的專業倡議,演變為一場跨階層、跨背景的強大公民訴求。一場由下而上的修法運動已然成形,但其前方橫亙著的立法程序與政治現實障礙,仍需被清晰地看見與克服。
- 社會共識:為何修法已成不可逆的民意主流?
修法呼聲在 2016 年達到新高,並非偶然,而是多重社會力量匯聚的必然結果。
首先,公眾意識的覺醒與飼養文化的轉變是根本動力。隨著飼養伴侶動物家庭 增多,動物在許多市民心中已是家庭成員。社會對動物福利的理解,早已超越 「不挨打」的底線,而提升至要求保障其獲得適當飲食、環境、醫療及表達天性的權利。現行法律與這種進步的社會價值觀產生了嚴重斷層。
其次,連串駭人聽聞的虐待案件經媒體與網絡放大,持續刺激著公眾神經。每當發生殘酷案件,而施害者僅被判處象徵性罰款或社會服務令時,社會的挫敗 感與憤怒便加劇一分。法律阻嚇力不足,被普遍視為縱容犯罪。正如香港愛護動物協會等團體長期指出,現行法例在保護動物免受痛苦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再者,一個多元的倡議聯盟已經形成。這個聯盟不僅包括傳統的動物福利組 織,更吸納了法律界人士、學者、獸醫、教師、藝人以及成千上萬的普通市 民。他們透過聯署、街站、藝術創作、社交媒體動員等多種方式,將修法訴求滲透至社會各個角落,形成了難以忽視的輿論壓力。
- 核心訴求:社會要求一部怎樣的新法律?
強大的社會共識背後,是對法律範式轉移的清晰期待。民意並非簡單要求「加重刑罰」,而是追求一部能與時俱進的「動物福利法」。
其首要與核心訴求,是引入「謹慎責任」。公眾要求法律明確規定,任何對動物負有責任的人(飼主、繁殖者、售賣者等),必須積極採取合理措施保障動物的 福利,包括提供適當飲食、環境、醫療及照顧。這將把法律重心從事後懲罰,扭轉為事前預防與積極保障。
其次,是大幅提高罰則,並引入具阻嚇力的附加刑罰。社會普遍認為,最高監禁 3 年及罰款 20 萬元的現行刑罰,與虐待行為的嚴重性及其對社會造成的傷害 不相稱。公眾強烈要求提高監禁年期,並引入「取消飼養資格令」,防止累犯。
最後,是擴大保護範圍,堵塞法律漏洞。這包括將精神虐待、遺棄動物、不當 「放生」及不人道繁殖等行為明確入罪,並賦予執法人員在緊急情況下進入處所拯救動物的權力。
- 立法障礙:為何共識未能轉化為法律行動?
儘管民意洶洶,但將共識轉化為法律條文之路,在 2016 年依然荊棘滿布。主要障礙存在於幾個層面:
第一,行政程序的慣性與優先次序的競爭。在法律改革議程上,涉及經濟發 展、土地房屋、政治改革的法案往往佔據主導地位。動物福利修例雖有民意基 礎,但在政府內部缺乏強力的政策局牽頭推動,容易在龐大的立法議程中被邊緣化,陷入「持續研究」的循環。早在 2011 年,立法會已有議員動議辯論修例,但進展緩慢。
第二,持份者利益與觀念的潛在博弈。修法,尤其是引入「謹慎責任」和提高繁殖買賣規管標準,必然觸動相關行業(如寵物繁殖、售賣、部分飼養場)的 既有作業模式與利益。這些利益團體雖未必公開反對,但可能透過各種渠道表達「憂慮」,增加立法過程的複雜性。此外,社會中仍有部分聲音認為動物是 「財產」而非應享權利的主體,這種觀念衝突也是無形的阻力。
第三,法律技術的複雜性與資源分配。起草一部全新的、以「謹慎責任」為核心的動物福利法,是高度複雜的法律工程。它涉及對現行法例的全面檢視、對國際法律的比較研究、對不同物種福利標準的科學界定,以及對新執法機制的 設計。政府是否願意為此投入足夠的法律草擬與政策研究資源,是一大考驗。
- 破障之路:凝聚力量,推動制度變革
面對障礙,公民社會不能止步於吶喊,而需以更理性、更策略性的行動,將民意壓力轉化為制度變革的槓桿。我們提出以下行動建議:
第一,推動立法會成立「動物福利法修例事宜小組委員會」。這是將社會壓力制度化的重要一步。我們應聯合支持修法的立法會議員,促成在立法會相關事務委員會下設立專門的小組委員會。此委員會可持續監察政府進度,召開公聽會 集納專業意見,並著手研究具體修例方向,變被動等待為主動催生。
第二,進行高質量的本地化立法藍圖研究。與其等待政府,民間應先行一步。基金會可聯同法律學者、獸醫及動物行為專家,參考英國《動物福利法》等成熟範本,起草一份詳盡的《香港動物福利法(民間建議草案)》。這份草案應包 含具體條文設計、執法機制建議及成本影響評估,為立法提供現成的、高質量的技術方案,降低政府的立法門檻。
第三,構建更廣泛的跨界別倡議聯盟。將修法訴求與其他社會價值連結,例 如:向公共衛生專家闡述妥善管理動物福利對防範人畜共患病的重要性;向教育工作者說明善待生命教育對培養青少年同理心的價值;向城市規劃者論證動 物友善政策對建設宜居社區的貢獻。擴大聯盟的基礎,能讓修法主張更具說服力。
第四,發起持續的、數據驅動的公眾倡議。系統性地整理因法律漏洞而無法獲得公義的個案,製作成年度報告。透過清晰的數據與真實的故事,向公眾、媒 體與政府持續展示舊法的失敗與新法的急迫性。倡議需超越單一事件的情緒反應,轉向基於實證的、持久的理性遊說。
2016 年的香港,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社會共識已堅如磐石,這是 數以萬計市民、多年來以良知與行動累積的成果。法律的滯後,正使這座城市的文明聲譽蒙塵。
障礙確實存在,但它們並非不可逾越。障礙畏懼的,是精密組織的戰略、是專業紮實的方案、是持久不懈的堅持。我們呼籲特區政府正視這股強大的民意,將修法工作果斷排上議程;我們更呼籲每一位關心動物的市民,將關注轉化為持續的公民行動。
民意已成洪流,現在需要的,是開啟法律閘門的政治決心與智慧。讓我們共同努力,不讓 2016 年僅僅成為又一個「呼籲修法之年」,而要讓它成為香港動物福利法治邁向新紀元的關鍵轉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