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商業中的動物劃定福利底線:將動物展示與互動納入法律規管的迫切呼籲

政策報告:二零一五年三月

Animal Policy Research Department

The Hong Kong Foundation of the Prevention of Animal Abuse (APRD, HKFPAA)

All rights reserved. No part of this publication may be reproduced without written authorization from our organization.

香港防止虐待動物基金會

動物政策研究部


走進一家新開業的寵物咖啡廳,顧客們正興高采烈地與店內的貓狗合影、餵 食。這看似溫馨的場景,在 2015 年的香港正成為一股新興的消費潮流。從寵物咖啡廳、貓咖,到以動物為主題的體驗館,這些將活體動物作為核心賣點的商業模式迅速湧現。然而,在這些「治癒」與「可愛」的商業表象之下,一個嚴峻的問題正浮出水面:這些被置於商業互動前線的動物,其生存狀態與基本福利,正處於現行法律無法觸及的灰色地帶

目前,香港動物福利的基石——《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 169 章),是一部以「懲罰殘酷行為」為核心的「反虐待法」。其規管的對象主要是飼主的個人 行為,針對的是毆打、折磨等主動施加的、可明確舉證的極端行為。然而,對於「寵物主題商業場所」中可能存在的、因商業運作模式本身導致的系統性福利剝奪——如長時間的噪音與陌生人打擾、缺乏足夠的休息與隱私空間、不適 當的餵食與互動、以及來源與健康狀況不明等問題——現行法例顯得蒼白無力。只要動物沒有表現出立即、外顯的嚴重傷病,法律便難以介入。

因此,我們必須正視並推動一項根本性的法律改革:立即啟動修法程序,將所有以營利為目的的「動物展示與互動商業活動」,明確納入《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法定規管範圍。這並非阻礙商業創新,而是為這個新興行業設立最低 限度的動物福利標準,確保經濟發展不以犧牲無聲生命的福祉為代價。

  1. 為何現行法律失靈?「商業利用」的監管真空

    法律滯後於社會發展的步伐,在動物商業利用領域體現得尤為明顯。現有的監管框架存在三大真空:

    首先,法律規管對象錯位。** 現行法例側重規管「飼主」與「動物」之間的關係,但商業場所中的動物,本質上是「生產工具」與「僱員」 。經營者的首要動機是營利,動物福利很容易在成本控制與顧客體驗的壓力下被犧牲。現有法律對此種新型關係缺乏界定與約束。

    其次,虐待定義過於狹窄。商業環境對動物造成的傷害,往往是長期、慢性且難以即時舉證的「精神壓迫」與「福利剝奪」。例如,貓是領域性強且需要安靜獨處的動物,將其置於全天開放的嘈雜咖啡廳中,持續承受陌生人的撫摸與打 擾,對其而言是巨大的精神壓力,可能導致行為異常、免疫力下降。然而,這種「不適」與「痛苦」,在現行法律下幾乎無法被認定為「殘酷對待」。

    最後,標準與責任完全缺失。一個寵物咖啡廳應飼養多少隻動物?每隻動物每日與顧客互動的時間上限是多少?必須提供多大、什麼結構的獨立休息區?員工需要具備何種動物護理知識?對於這些核心的福利問題,香港目前沒有任何強制性的法定標準。動物的處境完全依賴經營者個人的良知與知識水平,風險極高。
  2. 修法核心:引入針對性的「商業場所謹慎責任」

    我們倡議的修法,核心在於在《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中,新增專門針對 「動物展示與互動商業活動」的章節,確立經營者的「法定謹慎責任」。這意味著,經營者不僅要避免主動虐待,更必須積極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確保其照管下動物的生理與心理健康。具體而言,應包括:
    • 設立強制性發牌與巡查制度:任何經營此類業務的場所,必須向漁農自然 護理署申領特定牌照。發牌條件應基於一套法定的《動物福利實務守則》,涵蓋空間面積、環境豐容、每日工作(展示/互動)時限、強制休憩日、飲食與獸醫護理標準等。漁護署須獲授權進行不預先通知的巡查,確保合規
    • 明確動物來源與生命週期責任:為杜絕非法繁殖與買賣,法例應要求經營者公開並備存所有動物的合法來源證明。更重要的是,必須規定經營者為動物的一生負責,制定並提交「動物退役安置計劃」,禁止隨意轉賣或遺棄因年老、生病或「人氣不足」而不再適合展示的動物。
    • 規定員工培訓與顧客管理:經營者有責任確保員工接受基礎的動物行為與福利培訓,能夠識別動物的壓力信號並及時干預。同時,場所內必須有清晰指引,教育顧客如何以尊重動物的方式進行互動,員工有權制止不當行為。
  3. 借鑒與行動:不容再等的政策進程

    國際社會早已對此類商業活動進行嚴格規管。例如,臺灣部分縣市已對寵物餐廳的飼養數量、空間隔離及防疫有明確規定。英國的《動物福利法》以其詳盡的「謹慎責任」條款,為規管各類動物商業用途提供了強大的法律工具。香港作為國際都會,在動物福利立法上不應落後。

    2015 年,正是推動此項改革的關鍵窗口期。在新興產業尚未形成龐大既得利益、社會公眾對此類場所的動物福利問題日益關注之際,政府應展現前瞻性治理能力。

    我們向特區政府提出明確呼籲:

    第一,立即承諾並公佈修法時間表,將「規管動物展示與互動商業活動」納入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修訂議程。

    第二,責成漁農自然護理署聯同動物福利專家、獸醫及相關業界代表,立即著 手起草《動物福利實務守則》中針對商業場所的具體章節。

    第三,在新法例實施前,先行透過行政指引,要求現有場所改善動物居住環境,並對公眾開展教育。

結語:選擇文明,抑或選擇冷漠

那些在櫥窗與咖啡廳裏的動物,牠們的沉默不應成為被剝削的理由。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恰恰體現在它如何對待這些無法為自己爭取權益的生命。允許一個以動物吸引客流、卻無須對其終身福利負責的行業野蠻生長,是法律的失 職,也是社會的失德。

修訂法律,為商業活動中的動物劃定清晰的福利底線,是香港動物福利政策現代化不可或缺的一步。這不僅是保護動物,更是塑造一個負責任、有溫度的消費文化與商業倫理。我們呼籲每一位市民,用關注與發聲支持這項修法;我們敦促立法會議員與政府官員,拿出政治勇氣與擔當,在 2015 年啟動這項迫在眉睫的改革。莫待更多生命在商業喧囂中無聲受苦後,我們才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