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仔避風塘的流浪貓「斑斑」剛因誤食有毒餌料痛苦死去,而對它下毒者面臨的最高刑罰,仍沿用著九十年前的立法精神。
在香港這座國際大都會的高樓大廈間,虐待動物事件正以令人不安的頻率發生。2024 年,漁農自然護理署接獲虐待動物舉報達 494 宗,比 2021 年的 256宗激增近一倍。
然而,面對這些令人髮指的罪行,現行《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最高刑罰仍是三年監禁和 20 萬港元罰款——這套法律框架的核心自 1935 年確立以來未曾根本改變。
- 立法滯後:一部跟不上時代的動物保護法
香港現行動物保護法律的核心《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最初頒布於 1935 年, 2006 年雖有修訂,但其基本框架與理念已嚴重落後於國際標準。
現行條例最大的缺陷在於 「被動回應」與「事後懲罰」的局限。法律只能在動物已經遭受實際傷害後介入,缺乏在傷害發生前要求飼養者履行基本動物福利標準的機制。
對比國際社會,英國於 2006 年通過《動物福利法》,引入「謹慎責任」概念;
新加坡也在 2014 年修訂《動物和禽鳥法》,大幅提升罰則與福利標準。
香港政府自 2019 年啟動修例公眾諮詢,六年時間過去,修例進程仍停留在「研究」和「諮詢」階段,立法時間表遙遙無期。 - 現實困境:罰則不足與執法無力的惡性循環
近年香港虐待動物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但成功檢控率與判罰力度卻令人擔憂。根據律政司數據,2023 年僅有不足三成的虐待動物舉報最終進入司法程序。
法庭判決同樣反映出現行法例的無力。2024 年多宗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虐待動物案件,最終判決多以緩刑、短期監禁或社會服務令告終,罰款金額也普遍偏低。
執法層面同樣面臨挑戰。現行條例未明確授權執法人員在懷疑動物可能遭受風險時主動介入,只能在傷害發生後取證起訴,這種「被動執法」模式使許多動物無法及時獲得救助。 - 核心爭議:「謹慎責任」條款的進退維谷
修例的核心爭議在於是否引入動物的「謹慎責任」(Duty of Care)概念。這一概念要求動物飼養者或負責人必須積極確保動物福利,包括提供適當飲食、居住環境、醫療照顧等。
支持者認為這是現代動物福利立法的基石,能將保護從「防止虐待」擴展到「促進福利」;反對者則擔心條款定義模糊,可能增加合規成本與法律風險。
這種分歧直接導致了修例進程的停滯。2025 年 2 月,政府發言人仍表示「正就《條例》的修訂作出研究」;到了 10 月,措辭變為「繼續徵詢相關持份者意見」。顯然,關鍵條款的爭議已成為修例的最大障礙。 - 國際視野:比較法下的動物福利立法趨勢
放眼全球,普通法系司法管轄區的動物福利立法呈現明顯的「積極預防」趨 勢。英國的《動物福利法》不僅引入「謹慎責任」,還將最高刑期提高至 7 年監禁。
澳洲各州的立法同樣值得借鑒。新南威爾士州的《防止虐待動物法》詳細規定了動物的「五大自由」:免於饑渴、免於不適、免於疼痛傷害疾病、表達正常行為的自由以及免於恐懼和痛苦。
新加坡的經驗對香港尤其具有參考價值。該國通過清晰的「謹慎責任」條款、嚴格的罰則(最高刑期 3 年,罰款 4 萬新加坡元)以及有效的執法機制,顯著改善了動物福利狀況。
這些司法管轄區的共同經驗表明,明確的「謹慎責任」條款、適當的罰則提升和有效的執法機制是現代動物福利立法的三大支柱。 - 路徑探索:打破修例僵局的可行方案
面對修例困局,香港需要尋求切實可行的突破路徑。首先應考慮分階段實施策略,先就社會共識較高的部分(如提高罰則、擴大執法權限)推進修例,將更具爭議的條款留待後續階段。
在「謹慎責任」的具體設計上,可參考新加坡模式,制定清晰、具體的福利標準和豁免條款,減少法律不確定性。同時,為不同類型的動物飼養者設置差異化責任,區分專業機構與普通飼主。
執法機制創新同樣重要。設立虐待動物舉報專線、建立跨部門執法協調機制、為執法人員提供專門培訓,這些措施都能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提升保護效果。
借鑒英國設立「動物福利委員會」的經驗,香港可考慮建立由專家、業界代表和動物福利組織組成的諮詢機構,為政策制定提供持續的專業意見。
香港愛護動物協會的數據顯示,超過 80%的香港市民支持加強動物保護法律。立法會跨黨派議員也多次聯署要求加快修例進程。
當立法會大樓外再次出現要求「動物權益,刻不容緩」的標語時,漁農自然護理署的回應仍是「積極研究,適時諮詢」。這種回應與社會期待的落差,正是香港動物福利政策困境的縮影。
法律條文的滯後不僅是技術問題,更是城市文明程度的刻度。香港自詡為國際都會,卻在動物福利立法上落後於許多地區,這種反差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