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社會普遍自詡為愛護動物的文明城市,然而在我們城市的陰暗角落,一場由法律滯後所縱容的動物福利危機正每日上演。香港現行的動物福利核心法例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 169 章)——其立法精神可追溯至 1935 年。近七十五年過去,這條法律在面對今日高度商業化、卻缺乏監管的寵物繁殖與貿易產業時,顯得蒼白無力。2010 年香港大學的《動物福利法例檢討報告》已明確指出,現行法例僅能在動物遭受明顯的「殘酷」對待後作出反應,完全無法預防廣泛存在的疏忽照顧與系統性剝削。更令人震驚的是,該報告引 述的資料顯示,全香港當時僅有兩名持牌的狗隻繁殖者。這數字與市場上龐大 的寵物供應量形成荒謬對比,揭示出絕大多數的寵物繁殖活動均在「無牌」或「業餘愛好者」的灰色地帶中進行。這些所謂的「後院繁殖場」往往以營利為唯一目的,將動物置於惡劣的居住環境中,忽視其基本的生理與行為需求,大量繁殖帶有遺傳疾病或行為問題的動物。而現行法例對此幾乎束手無策。
產業監管的致命漏洞:從繁殖到銷售的全鏈條失守
寵物從出生到進入家庭的整個過程,存在一條環環相扣的監管斷鏈。在繁殖環節,法律處於真空地帶。除非繁殖場所的環境惡劣到構成「殘酷」行為,否則其飼養密度、種母的繁殖頻率、遺傳篩查、幼犬社會化訓練等直接影響動物終 身福利的環節,完全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許多繁殖母犬被當作「生產機器」,
終生困於狹小籠中,不斷懷孕生產,直至身體耗竭。在銷售環節,則存在過時且無效的發牌制度。根據《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規例》,寵物店出售動物需要領取牌照。然而,該牌照的發牌條件嚴重過時,主要側重於衞生與設施尺 寸,對動物本身的福利標準、員工的動物護理知識培訓、以及患病動物的醫療 保障等關鍵要求隻字未提。更為荒謬的是,即使店東因虐待動物而被定罪,食環署署長亦無權因此吊銷其寵物店牌照。這意味著一個被定罪的動物虐待者,
可以合法地繼續經營寵物生意,此制度漏洞是對法治精神的嘲弄。在消費環 節,無知與衝動購買形成惡性循環。由於缺乏強制性的售前信息披露,消費者往往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來自殘酷繁殖場、本身已帶有健康或行為問題的幼犬幼貓。這不僅導致動物終身受苦,也引發了因行為問題而遭遺棄的悲劇,加劇了流浪動物問題。民意調查顯示,絕大多數香港市民支持在寵物店實施保障動物福利的道德政策,足見公眾期望與政策落後的巨大落差。
政策優化路線圖:邁向負責任的寵物供應鏈
針對上述漏洞,香港防止虐待動物協會研究部提出以下具體、可行的政策建 議,旨在構建一個從源頭保障動物福利的監管體系。首先,必須設立全面的強 制發牌與監管制度。立法要求所有商業性動物繁殖者,無論規模大小,必須向 漁農自然護理署申領牌照。牌照申請人必須通過動物福利知識測試,其場所須符合法定最低空間、環境豐富化及醫療護理標準。同時,推行「從繁殖場到家庭」的強制性動物識別與登記系統。所有出售的犬貓必須植入晶片,並在登記資料中註明其繁殖者牌照編號,實現來源透明化,讓消費者作出知情選擇。其次,必須制定並執行《商業動物繁殖與銷售實務守則》。參考國際動物福利科學研究,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本地化操作守則。內容須明確規定種用動物的福利限制,保障其休息期;規定幼畜最低離巢年齡,禁止過早斷奶與母子分離;要求為幼畜提供必要的社會化訓練及適當的環境刺激。再者,必須改革寵物銷售牌照制度,賦予執法權力。修訂《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規例》,將動物福利標準明確納入寵物店發牌條件。賦予發牌當局權力,在店東或其員工作出虐待動物或屢次違反福利規定的行為時,拒絕發牌或吊銷現有牌照。規定寵物店必須向購買者提供由獸醫簽發的健康證明、疫苗記錄以及詳細的飼養指南。最後,加強公眾教育與執法資源。政府應撥款開展長期公眾教育運動,宣傳「做個盡責寵物主人」及「領養代替購買」的觀念,並教育市民如何識別負責任的繁殖者。為漁護署及相關執法部門增撥資源,提供專門培訓,建立有效的巡查與舉報處理機制,確保新法例不致淪為紙上談兵。
結語:以立法彰顯文明價值
寵物繁殖與貿易的改革,並非打擊合法業者,而是為了剷除殘酷剝削動物的溫床,建立一個公平、人道且可持續的產業。香港作為國際都會,其動物福利法律卻遠遠落後於英國、台灣等地。2006 年,英國通過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動物福利法》,明確引入「動物福利需求」的概念;台灣的《動物保護法》亦多次修訂,對繁殖買賣行為施加嚴格限制。香港,不應再裹足不前。我們呼籲特區政府正視此一迫在眉睫的動物福利與公共議題,立即啟動相關法例的全面檢討與修訂工作。同時,我們亦呼籲全體市民,以消費者的力量作出道德選擇,支持那些公開、透明、以動物福利為優先的繁殖者與商家,並優先考慮從動物救助 機構領養。唯有通過具前瞻性的立法、嚴格的執法與深入的公民教育三管齊 下,我們才能終結那些隱蔽於鐵籠背後的無聲苦難,真正建設一個善待所有生命的仁愛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