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作為高度都市化的國際都會,其社區犬隻的管理政策,長期以來陷入「捕捉-撲殺」的慣性循環。這套依賴於移除與毀滅的舊有模式,不僅在倫理道德上備受質疑,其長期控制族群數量的「有效性」亦在國際上被廣泛證實為失敗。漁農自然護理署主導的這套做法,將生命簡化為待處理的「問題數字」,與香港社會日益成熟的動物福利意識形成尖銳對立。面對公眾的改革呼聲與動保理念的進步,香港防止虐待動物基金會研究部認為,我們正站在一個歷史性的政策十字路口。是時候徹底檢視現行政策的根本缺陷,並嚴肅探討以「捕捉、絕
育、放回」(Trap-Neuter-Return, TNR)計劃為核心的人道管理替代方案,為香港尋求一條兼具科學、人道與長遠效益的動物管理新路。
一、現行「捕捉-撲殺」政策的雙重失效:無效循環與道德赤字
現行政策的邏輯基於一個簡單的假設:透過物理移除街頭犬隻,可以直接降低其數量。然而,生態學與人口動力學研究早已戳破這一假象。當一個區域的犬隻被大量移除後,會立即產生「真空效應」:該地區原有的食物、棲息地等生存資源出現空缺,周邊地區的犬隻會迅速遷入填補,或因種群密度驟降而刺激倖存個體提高繁殖率,導致數量在短期內強力反彈。這形成了一個殘酷而徒勞的循環:政府不斷耗費公帑進行捕捉與撲殺,社區環境卻未見根本改善,動物的苦難周而復始。
更深刻的危機在於道德與社會成本。每年數以千計的健康動物被毀滅,不僅是生命的損失,也對執行人員及知情公眾造成情感傷害。這種政策傳遞了一種錯誤的價值觀,即動物是可以隨意處置的物件,而非值得尊重的生命。它無助於培養市民的責任感,反而加劇了社區與流浪動物之間的對立。2010 年香港大學的《動物福利法例檢討報告》已明確指出本地法例零碎落後,我們的管理思維亦必須與時俱進,從根本反思這種以毀滅為基礎的對抗模式。
二、TNR 作為科學與人道的替代方案:理論基礎與國際實踐
相較之下,「捕捉、絕育、放回」計劃代表著一種從「對抗移除」到「科學管 理」的典範轉移。TNR 的標準程序包括:人道誘捕目標區域內的所有流浪犬,由獸醫進行絕育手術、施以必要疫苗(如狂犬病疫苗)並作標記(如剪耳),在康復後將其放歸原棲息地,並由社區義工進行後續監測與有限度照料。
其科學原理在於,透過絕育從根源上阻斷繁殖,使特定區域內的犬隻數量隨時間自然、穩定地下降,最終達到種群消亡。絕育後的動物因性激素水平下降,其游蕩、為爭奪交配權而打鬥及嚎叫等滋擾行為會大幅減少,從而降低社區投訴。同時,穩定的絕育群體能憑藉其地域性,有效抵禦外來未絕育犬隻的入 侵,從長遠維持該區數量低水平,破解「真空效應」的難題。更為重要的是, TNR 承認這些動物的生存權,讓已在社區中形成生態平衡的個體得以安老,體現了社會的慈悲與智慧。
此方案並非紙上談兵,而是得到世界衛生組織(WHO)等國際機構認可,並在全球多個城市獲得成功的實踐經驗。這些經驗證明,TNR 是控制流浪動物數量、改善動物健康與社區關係的有效工具。
三、TNR 在香港的可行性:本土實踐基礎與現實挑戰
值得重視的是,TNR 在香港已具備初步的實踐土壤。早在 2000 年,香港愛護動物協會便已開始推行針對流浪貓的「貓隻領域護理計劃」,截至當時已為超過一萬隻流浪貓實施絕育放回,並通過植入晶片進行系統跟進,積累了寶貴的本地操作經驗。這一長期實踐表明,在社區理解與合作的前提下,TNR 在操作層面完全可行,並能有效控制特定物種的數量。
然而,將這套成功經驗系統性地擴展至犬隻管理並提升為公共政策,仍面臨多重挑戰:
- 法律與行政框架不兼容:現行的《狂犬病條例》及《貓狗條例》旨在嚴格 管制動物移動以防止疾病,其立法精神與將絕育後犬隻放歸社區的做法存在潛在衝突。政府部門因擔心法律責任與公共衛生風險而態度保守,缺乏明確的法規指引為 TNR「開綠燈」。
- 缺乏官方統籌與資源:目前的 TNR 實踐多由民間團體自發進行,零散而缺乏協調。沒有官方主導的全面規劃與資源投入,絕育率難以持續達到 70%以上的科學門檻,無法實現全港性的長效控制。
- 社區認知與配套不足:部分市民對流浪動物存在誤解,不負責任的餵飼行為可能加劇聚集,而持續的寵物遺棄問題則不斷為流浪族群注入新源頭。若沒有同步的公眾教育、飼主責任強化及領養推廣,TNR 的成效將大打折扣。
四、政策改革建議:構建「絕育為本」的人道管理新體系
為將 TNR 從民間實踐提升為具實效的公共政策,香港防止虐待動物基金會研究部提出以下四階段行動建議:
第一階段:開展官方先導研究,以科學數據說服公眾與決策者。
政府應立即撥款,委託獨立學術機構,在香港選取三至四個具代表性的社區(如新界鄉村、新市鎮邊緣、離島),開展為期兩至三年的「官民合作」TNR 先導計劃。計劃必須設定清晰的科學評估指標,包括絕育率、犬隻數量年度變 化、繁殖率、社區投訴數字、動物健康指標(疫苗接種率)及計劃成本效益分析。唯有基於本地產出的堅實數據,才能為政策轉型提供無可辯駁的依據。
第二階段:創設法律與行政的「試驗空間」,破解執行障礙。
為解決根本性的法律障礙,政府應考慮引用現行條例中的豁免條款,或制定臨時性規例,為獲得認可的先導計劃提供明確的法律豁免,允許在嚴格監管下進行絕育、疫苗接種及放回。此舉旨在建立「政策實驗室」,透過小範圍試點驗證管理模式,並據此修訂過時的法規條文。
第三階段:建立跨部門協作與社區共治模式。
成立由漁護署牽頭,聯同食物環境衞生署(處理衛生問題)、房屋署及民政事務總署(協調社區關係)組成的專責小組。該小組須吸納動物福利團體、獸醫代表及地區領袖,共同制定及執行「社區動物管理公約」。公約應將 TNR、負責任餵飼教育、嚴厲打擊遺棄行為及社區動物普查結合起來,形成治理合力。
第四階段:投資於源頭減量與公眾教育。
所有管理手段的終極目標都是「源頭減量」。政府必須大幅增加資源,開展具規模的公眾宣傳運動,核心信息是「絕育是責任,棄養是殘酷」。同時,應加強對「飼養者責任」的執法,並大力推廣「領養代替購買」。只有當遺棄與無序繁殖的源頭被有效堵住,TNR 作為對現存動物的補救措施,其成效才能得到鞏固與彰顯。
結語:選擇一個更具慈悲與智慧的未來
對待流浪動物的方式,是衡量一個社會文明深度的真實尺規。持續依賴撲殺,只會讓香港在道德與實踐的雙重困境中徘徊不前。TNR 並非放任不管,它是一種要求更高管理水平、更細緻社區協作與更長遠承擔的科學人道方案。它要求我們視這些動物為需要管理的生命,而非必須消滅的麻煩。
香港完全有條件、有能力借鑑國際經驗與本地民間智慧,開創出亞洲大都會人道管理流浪動物的典範。我們呼籲特區政府展現政治遠見,以科學研究為依 據,以仁愛之心為引導,與市民攜手,為這些無言的生命,也為我們共同的家園,選擇一個更慈悲、更永續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