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香港一處村屋內的「動物收容所」被揭發,近百隻狗中有 20 隻已死亡,倖存者被迫同類相食以求生存。然而,面對如此駭人的場景,負責人最終僅被判處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
此案並非孤例,而是香港虐待動物案件在執法與司法層面困境的縮影。香港大學法律學院與香港愛護動物協會的一項研究揭示,在 2013 年至 2019 年間審視的 335 宗涉嫌虐待動物案件中,超過 170 宗(逾 50%)最終沒有進行檢控。研究更 指出,在嚴重虐待動物的案件中,只有不到一半的被告被監禁,平均刑期僅為 2.4
個月。
這些數字背後,是一套系統性的失靈。案件舉報後的處理,猶如通過一個佈滿漏洞的篩子:高舉證門檻、短促的檢控時限、分散的執法權以及缺乏阻嚇力的判罰,層層阻礙,導致大量案件無法進入司法程序,或定罪後懲罰過輕。這不僅是動物福利的危機,更是對香港法治精神的挑戰。
- 法律陳舊:條例過時與檢控門檻過高
現行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 169 章)主體制定於 1935 年,其核心缺陷在於「被動」與「滯後」。條例主要懲罰已發生的、極端的「殘酷對待」行為,但對於更普遍、更隱蔽的疏忽照顧、心理虐待或長期福利剝奪,法律定義模糊,難以檢控。
最關鍵的障礙是極高的舉證門檻。根據條例,檢控方必須證明施害者「故意」施加不必要的痛苦。在許多情況下,特別是涉及遺棄或疏忽的案件,要證明這種主 觀意圖極為困難。港大與愛協的研究發現,許多未被檢控的案件,正是因為「警方無法找到犯人,或在檢查時無法發現身體受傷的證據」。
這導致了一個荒謬的現象:一個因無知或冷漠而讓動物在惡劣環境中緩慢死去的飼主,可能比一個情緒失控下踢打動物的人更難被定罪。法律保護的盲區,變相縱容了長期、慢性的動物苦難。 - 執法困境:權力分散與時效掣肘
在執法層面,問題同樣嚴峻。首先,執法權力與資源分散且不足。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雖是主要執法部門,但缺乏如警方般的全面調查權力(如搜查、逮捕)。而警方內部,在 2020 年以前,並未在全港各警區普遍設立專門處理動物罪案的隊伍。這種分工,容易導致案件轉介不暢、初期調查延誤,錯失關鍵證據。
其次,短促的檢控時限構成巨大障礙。根據條例,簡易程序罪行的檢控時限僅為六個月。港大與愛協的研究指出,約 20%的遺棄動物案件,正是因為警方未能在這六個月內及時找到並起訴犯人,而令其逃脫法律制裁。對於需要時間調查的複雜案件(如跨境走私、有組織的非法繁殖),這一時限更是嚴重束縛了執法手腳。 - 司法挑戰:刑罰過輕與缺乏量刑指引
即使案件成功進入司法程序並獲定罪,最終的判罰也常被詬病為「阻嚇力不足」。目前條例的最高刑罰為罰款 20 萬港元及監禁 3 年,但在實際判例中,極少觸及上限。
如前文提及導致動物同類相食的嚴重囤積案,被告僅被判社會服務令。研究顯示,在嚴重虐待案件中,平均監禁刑期僅為 2.4 個月,遠低於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同類判罰。罰款金額也普遍偏低,難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之一是缺乏法定的量刑指引。法官在判刑時,沒有明確的框架去評估虐待行為的嚴重程度、動物的受苦時間、犯人的動機等因素,導致判決結果差異大,且整體偏輕。輕判向社會傳遞了錯誤信號,降低了潛在犯罪者的心理成本。 - 改革路徑:構建「調查-檢控-判刑」的完整鏈條
要打破檢控困局,必須進行系統性改革,針對立法、執法、司法三大環節提出具體方案。
- 提升執法權力與效率
- 成立專責動物罪案調查隊伍:推動警方在刑事調查框架下,成立專責的「動物罪案調查科」或強化各警區專隊,配備接受過專業培訓的人員,負責統籌調查、蒐證及與漁護署協作。
- 擴大及明確執法權限:修例賦予獲授權的執法人員(可包括愛協督察等)在合理懷疑下,進入處所調查及拯救動物的權力,以解決目前因無法入內而無法取證的困境。
- 延長檢控時限:將簡易程序罪行的檢控時限從 6 個月大幅延長,或將部分嚴重罪行改為「可公訴罪行」,使其不受檢控時限限制,讓複雜案件有充分時間調查。
- 成立專責動物罪案調查隊伍:推動警方在刑事調查框架下,成立專責的「動物罪案調查科」或強化各警區專隊,配備接受過專業培訓的人員,負責統籌調查、蒐證及與漁護署協作。
- 彌補法律漏洞與加強檢控
- 引入「謹慎責任」:這是改革的核心。法律應明確規定動物負責人(飼主、繁殖者、售賣者等)有積極責任為動物提供合適飲食、環境、醫療及行為表達機會。未能履行此責任即屬違法,可先行發出「敦促改善通知書」,這將能預防大量疏忽案件惡化為嚴重虐待。
- 擴大虐待定義:將「遺棄動物」明確納入「謹慎責任」的違反範圍。同時,將毒害動物、進行非治療性致殘手術(如斷尾、除爪)、以及不當「放生」等行為明確定義為虐待,降低檢控時的舉證難度。
- 引入「謹慎責任」:這是改革的核心。法律應明確規定動物負責人(飼主、繁殖者、售賣者等)有積極責任為動物提供合適飲食、環境、醫療及行為表達機會。未能履行此責任即屬違法,可先行發出「敦促改善通知書」,這將能預防大量疏忽案件惡化為嚴重虐待。
- 確立具阻嚇力的判刑標準
- 大幅提高刑罰上限:參考國際標準及社會期望,將最高刑罰提高至監禁 10 年及罰款 200 萬港元,為嚴懲極端惡劣案件提供法律空間。
- 制定量刑指引:推動司法機構制定針對虐待動物罪行的量刑指引,要求法官在判刑時必須考慮動物的痛苦程度、受害數量、虐待持續時間、犯人是否有預謀等加刑因素,確保罰罰相稱。
- 引入犯罪者禁養令及賠償機制:法庭應有權判處罪犯在一定期限或終身禁止飼養動物。同時,引入機制,命令被定罪的犯人賠償動物所需的醫療及護理費用。
- 大幅提高刑罰上限:參考國際標準及社會期望,將最高刑罰提高至監禁 10 年及罰款 200 萬港元,為嚴懲極端惡劣案件提供法律空間。
- 提升執法權力與效率
法律的生命在於執行。一部無法將罪犯繩之於法、無法令其付出相應代價的法律,形同虛設。2020 年的香港,面對虐待動物案件檢控的系統性失效,需要的不是零星的修補,而是一場貫穿「調查-檢控-判刑」全鏈條的深刻改革。
從賦予執法者足夠的權力與時間去調查,到修補法律漏洞讓檢控有法可依,再到確立清晰而嚴厲的量刑標準以彰顯正義,每一步都至關重要。這不僅是為了保護無法為自己發聲的動物,更是為了捍衛我們社會對生命應有的尊重與底線。
我們呼籲政府、立法會及司法機構正視問題,採納上述務實且迫切的改革建議。只有建立一個高效、公正且具阻嚇力的司法體系,才能終止虐待的循環,讓香港真正成為一個對所有生命都友善的城市。